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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628號

侵權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廖弼妍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聖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昌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62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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