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6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聖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昌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豐簡字第62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昌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