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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全字第8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冠宇

聲請人
蔣敏洲
相對人
蔣鴻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甚明,此為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繳納聲請假扣押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3年3月1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就本件聲請法官迴避後,經本院113年度沙簡聲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於法官迴避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應繳納之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全字第8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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