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全字第8號
- 聲請人
- 蔣敏洲
- 相對人
- 蔣鴻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甚明,此為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繳納聲請假扣押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3年3月1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就本件聲請法官迴避後,經本院113年度沙簡聲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於法官迴避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應繳納之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