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554號
- 原告
- 張峻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紹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依原告所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本院依被告之身分證字號查詢被告之戶籍資料,被告之姓名為「邱紹勳」,而非「邱紹勛」,則被告姓名是否有誤繕?若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更正被告姓名為邱紹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