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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5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泳菖

原告
張峻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紹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依原告所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本院依被告之身分證字號查詢被告之戶籍資料,被告之姓名為「邱紹勳」,而非「邱紹勛」,則被告姓名是否有誤繕?若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更正被告姓名為邱紹勳。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補字第55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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