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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八九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八九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八十六年間,積欠原告貨款計新台幣(下同)一十萬二千五百元,屢經催討被告均未清償,並遲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始應原告之要求,簽發面額計一十萬二千五百元之本票五紙予原告,然該五張本票嗣亦均未獲清償,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五紙及貨物明細一份為證,復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八九三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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