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六六七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蔣正民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號之國際信用卡二張使用,被告依約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終止,且自應繳款日起,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延滯息。茲被告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陸續於各特約商店消費或預借現金,尚積欠原告款項計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二千七百二十四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約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六六七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