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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一八號

返還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一八號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賴志烈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泛亞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帳號為三一四八○八號,票號為PB0000000號,面額為新臺幣二十九萬八千六百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一八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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