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一八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君澤
- 訴訟代理人
- 賴志烈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泛亞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帳號為三一四八○八號,票號為PB0000000號,面額為新臺幣二十九萬八千六百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