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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勞簡字第一二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勞簡字第一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興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木儀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七萬五千一百八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為被告資遣,並由被告發給原告資遣費十三萬零六百四十七元,因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均工資及發給資遣費之基數等不符,經雙方協調仍無結果。又原告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因舊疾復發,經被告核准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四月止為養病期而停薪留職,被告於計算原告平均工資時,竟未將前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勞簡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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