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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營簡字第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營簡字第五號

原告
台灣富利業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一萬六千八百零九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二百八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二百四十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營簡字第五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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