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二三號
- 原告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清源即周滄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四千四百八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六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五百五十五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