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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二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二三號

原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清源即周滄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四千四百八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六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五百五十五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二三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