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五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五七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漢銘醫院住彰化市○○路○段三六六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三九八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中簡字第八九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三九八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三年中簡字第八九八號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