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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六一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六一一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日日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林助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六一一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