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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8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簡字第874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麗澤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池
訴訟代理人
張明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874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