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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字第13號

原告
甲○○
被告
倍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3之2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丙○○
被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1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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