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0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04號
- 原告
- 加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澔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澔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