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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04號

原告
加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澔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0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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