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聲字第3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呂永富即呂得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若表意人僅不知相對人是否仍住於原居所,則與上開法條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尚屬有間。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經受讓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惟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雖據提出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為證。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之住所地址「高雄市○○區○○巷00號」,經本院囑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查訪結果,相對人確有居住於該址,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07 年12月14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773314400 號函在卷可憑,是相對人尚無住居所不明之事實。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