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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45號

原告
林明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鴻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4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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