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3號
- 原告
- 宋福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角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18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6.5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700 元×1/16=15,3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