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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3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3號

原告
宋福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角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18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6.5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700 元×1/16=15,3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3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