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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4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46號

原告
楊筱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宗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一、請求蔡文宗、郭明源應將落於高雄市○○段000 地號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等語。按以返還土地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按佔用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定之。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土地被佔用之面積為何(平方公尺),並檢附佔用土地之地上物範圍位置示意圖及現況照片,與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4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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