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46號
- 原告
- 楊筱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宗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一、請求蔡文宗、郭明源應將落於高雄市○○段000 地號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等語。按以返還土地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按佔用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定之。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土地被佔用之面積為何(平方公尺),並檢附佔用土地之地上物範圍位置示意圖及現況照片,與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