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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3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61號

原告
漢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釗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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