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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354號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昶燁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臂淨

視同上訴人 王霖勳

王楊貴美

陳王麗花

王麗香

黃王玉霞

王秋犁

王秋華

王玫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35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