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3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臂淨
視同上訴人 王霖勳
王楊貴美
陳王麗花
王麗香
黃王玉霞
王秋犁
王秋華
王玫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