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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7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吳美連
被告
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485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4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77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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