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71號
- 原告
- 吳美連
- 被告
- 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采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485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4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