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林昶燁
- 原告永崴數位網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永崴數位網路有限公司(即永崴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怡群公司)、林宗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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