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453號
- 原告
- 永崴數位網路有限公司(即永崴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怡群公司)、林宗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岡補字第4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怡群公司)、林宗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