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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薛博仁

上訴人
即原告
永崴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偉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宗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9日113年度岡簡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原告上訴理由狀並未載明上訴聲明,應以其敗訴部分核算其上訴利益。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8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