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勞簡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勞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茂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2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參拾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