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勞簡字第3號

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勞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茂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2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參拾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勞簡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