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8號
- 抗告人
- 楊豐睿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8號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