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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世博陳嘉瑜康敏郎

原告
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曜廷
訴訟代理人
楊哲銘
被告
有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宋效飛
被告
馬年登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90號;起訴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5925號、100年度偵字第263號、第38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有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馬年登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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