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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水源吳志強李欣潔

原告
林西布發拉斯
原告
林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向上之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盛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告
王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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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建榮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孝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西布發拉斯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李欣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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