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林西布發拉斯
- 原告
- 林國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年展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 被告
- 向上之星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盛
- 訴訟代理人
- 許嚴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 被告
- 王孝仁
滿達貨運行即游昀蓁
林建榮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孝仁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西布發拉斯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