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恒祺顏維助謝欣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張譽騰
被告
趙常宏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元部分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即本院 105年度交訴字第37號),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 萬5,000 元、精神賠償20萬元、工作損失23萬7,924 元、機車損害3 萬1,000 元。

三、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犯罪事實並不包括過失所致財產上之損害,原告上開請求機車損害係財產上損害,尚非本案刑事犯罪事實而受之損害。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並非適法,自應依法駁回。又原告就本件經駁回部分仍得於本案移送至民事庭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之規定為訴之追加,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欣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