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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恒祺顏維助謝欣宓

原告
張譽騰
被告
趙常宏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趙常宏被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原告張譽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機車損害新臺幣3 萬1,000 元之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外,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欣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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