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張譽騰
- 被告
- 趙常宏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趙常宏被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原告張譽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機車損害新臺幣3 萬1,000 元之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外,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