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5號
- 原告
- 陳慈美
- 原告
- 林玉美
- 共同告訴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共同告訴代理人
- 林其鴻律師
- 被告
- 壽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美玉
- 被告
- 阮毓琇
陳勝德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6 年度訴字第330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就同案被告陳義豐起訴部分,因其所涉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