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曹智恒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俊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鄭俊和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公告之日起,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修正或失效之日前,停止審理在案。

二、經查,憲法法庭於111年2月25日以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應自該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等旨。前開判決已於111年2月25日判決公告,依據該判決主文之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至遲於113年2月24日屆滿2年而失其效力,故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審理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