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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光進黃英豪許芳瑜

原告
陳慈美
原告
林玉美
共同告訴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共同告訴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被告
壽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美玉
被告
阮毓琇

      陳勝德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6 年度訴字第330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就同案被告陳義豐起訴部分,因其所涉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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