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花易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董健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4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花簡字第37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健賢與告訴人謝承勳並不認識,雙方均透過網路上網觀看某通訊軟體粉絲專區(公開討論區)。告訴人(網路代號為Chen Hsun)於民國109年3月間,上網張貼「當你越挺韓,腦就會越殘」之圖文後,引起被告(網路代號「董健」)之不快,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9年3月5日20時許,在花蓮縣○○鄉○○村○○路0段000號,登打上傳:「Chen Hsun白痴」等文字而為公然侮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董健賢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上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第11條言論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裁定在司法院大法官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上開解釋雖尚未作成,惟被告已於110年9月2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第115頁),並經本院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在案,有該項裁定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