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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佩芬蔡培元陳胤嘉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鴻仁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被告
東懋資訊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柳俊隆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36號、110年度偵字第4318號、110年度偵字第4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鴻仁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又犯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應執行褫奪公權肆年。

柳俊隆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東懋資訊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未扣案東懋資訊有限公司因柳俊隆犯罪而取得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鴻仁、柳俊隆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實

簡鴻仁自民國107年起係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教網中心執行秘書,負責資訊軟硬體等經費爭取及採購,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柳俊隆係東懋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東懋公司)、永新科技(獨資商號,現已停業)之實際負責人,經營電腦設備安裝、資訊軟體服務等事業。簡鴻仁明知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縱有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亦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為之,亦明知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同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規定,投標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等法規規範目的在於避免不公平競爭,詎簡鴻仁、柳俊隆竟為下列犯行:

一、「107年花蓮縣中小學資訊科技教室電腦」採購案(下稱107科技教室案)

㈠簡鴻仁於107年間利用承辦107科技教室案事務之機會,明知柳俊隆恐參與107科技教室案之投標,亦知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眾公司)與東懋公司於過往標案長期合作,而具利害關係,亦得預見若由柳俊隆擬定採購規格,柳俊隆極有可能利用優勢在其中設定特別條款,以增加自身優勢,排擠或阻斷其他競爭對手得標機會,簡鴻仁未依法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竟基於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7年1至3月間,逕將107科技教室案之工項、預算、需求等資訊,提前告知柳俊隆,並與之就標案內容為實質之討論,並依柳俊隆之意見陸續修正;而柳俊隆於公開招標公告前,即因簡鴻仁之告知,提前向群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奇諒、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碩公司)北區兼東區業務A04、同達祥有限公司負責人A05、信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王醴寬等供應商詢問107科技教室案成本及細部規格,並於107科技教室案估價單「舊電腦拆卸及重新安裝軟體」第4點的第2小點中,載明「舊電腦需安裝合法最新WIN10 PRO 64 位元和OFFICE 2013以上版本,同時安裝本案購買的軟體還原系統(使用備份還原)或使用電腦(華碩品牌)內建的單鏈還原系統亦可」之特別條款(下稱還原系統特別條款),以鞏固己身優勢;柳俊隆並在107年5月17日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前,因知悉107科技教室案預算金額龐大而找國眾公司洽談合作參與競標,以優於其他廠商之作業時間、條件參與競標,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其後星合智控有限公司(下稱星合公司)分別於107年5月24日、107年6月8日、107年6月15日就107科技教室案公告規範內容提出疑義,內容略以:「『廣播教學系統』部分項目,係由群準科技獨規;『千兆交換器』及『穩壓器』部分項目,亦有獨規之虞;『教師機用顯示器』尺寸應由23.6吋改為23吋、可視區域應由521.28(H)×293.22mm(V)更改為509(H)×286mm(V)」等語,簡鴻仁再將本應秘密之異議公司名稱及前開疑義內容悉數透露予柳俊隆知悉,並由柳俊隆評估後,始決定答覆之方向及新版本之估價單內容,因星合公司前開107年5月24日之異議,簡鴻仁於107年6月4日以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變更招標文件內容爲由公告無法決標,再於107年6月20日重新招標公告(截止投標為107年6月26日9時,開標時間為107年6月26日14時)。而迄至107年6月26日開標時點,簡鴻仁均未將東懋公司負責人柳俊隆代擬107科技教室案招標文件項目、規格,不得參加投標,以及國眾公司與東懋公司長期合作之情事,告知審標人員及花蓮縣政府負責開標之人,使負責開標人員誤認107科技教室案有國眾公司、東懋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且係公平競標,使原不能開標之107科技教室案於107年6月26日開標,而前開柳俊隆擬定之還原系統特別條款內容,迄至開標時仍存在於最終估價單,最終由國眾公司以新臺幣(下同)5,210萬元得標,簡鴻仁亦未於開標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前段、第2款、同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等規定不決標予國眾公司,反於107年7月2日公告決標,東懋公司亦順理成章為107科技教室案之施作廠商,簡鴻仁以前開方式,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圖利於柳俊隆及東懋公司。

㈡柳俊隆為使107科技教室案達到政府採購法第48條所規定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竟基於以詐術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107科技教室案截止投標之前日(即107年6月25日),先與國眾公司業務經理詹堂富討論國眾公司參與107科技教室案事宜,約定國眾公司之投標金額為5,210萬元,由詹堂富持國眾公司之標單投標,柳俊隆並須給付國眾公司52萬1,000元作為國眾公司之投標費用;柳俊隆再將無競標真意之東懋公司投標價填寫為5,437萬5,000元,刻意高於國眾公司之投標價5,210萬元,復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劉游麗於107年6月26日持東懋公司之標單投標,製造投標廠商間互為競爭關係之假象,以此方式對花蓮縣政府主持開標人員行使詐術,致該開標人員陷於錯誤,誤認107科技教室案有國眾公司、東懋公司及中華電信公司投標,而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以上合格廠商均參與投標且係公平競標之關係,使107年6月26日原應流標之107科技教室案於該日順利開標,並由國眾公司以5,210萬元依柳俊隆計畫得標,柳俊隆以前開詐欺方法,使107科技教室案之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二、簡鴻仁見其洩漏107科技教室案採購案應秘密消息予柳俊隆,使柳俊隆提前布局,並尋國眾公司合作,於107年6月26日順利得標獲益後,簡鴻仁乃於107年7月6日15時9分許以LINE傳訊柳俊隆:「三哥,我想求救,我想跟你借35萬」等語,再於同年月9日10時25分許傳「請你幫忙的35約何時可以」等語予柳俊隆,以「借款」名義欲向柳俊隆要求35萬元現金;而柳俊隆為謀求簡鴻仁日後能持續向其洩漏採購案招標文件內容,擔心得罪簡鴻仁,而答應簡鴻仁之請求,柳俊隆遂於107年7月9日下午某時,在位於花蓮縣○○市○○路000號之東懋公司內,委由東懋公司員工劉游麗交付35萬元現金予簡鴻仁,簡鴻仁隨即為以下違背職務之行為:

㈠「花蓮縣107年中小學防毒軟體3年授權」採購案(下稱107防毒軟體案)簡鴻仁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7年7月12日9時13分起陸續以LINE傳送107防毒軟體案相關訊息及規範內容予柳俊隆,由柳俊隆修訂擬製107防毒軟體案採購項目規格設計,簡鴻仁並於LINE訊息中傳送「我現在怕說其他防毒說他也可以交貨 4,000 90萬 我怕他們太容易 你總要些門檻比其他防毒高」、「賽門鐵克若投標也沒關係嗎 延續防毒 只要防毒都能延續 所以會各自解讀 懂我意思嘛」等語,與柳俊隆商討排擠其他廠牌之策略,且最終公告版本107防毒軟體案預算書之內容,與柳俊隆於LINE訊息中所擬定之內容完全一致,簡鴻仁早已知悉東懋公司參與107防毒軟體案之投標,柳俊隆更參與107防毒軟體案招標文件之擬訂,東懋公司參與投標係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卻未將此情告知審標及開標人員,反於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前一日(107年9月11日)傳訊柳俊隆「明天上防毒」等語,以提醒柳俊隆,並任由開標程序進行,東懋公司因而順利得標,簡鴻仁並於107年9月25日公告決標,以獨厚柳俊隆及東懋公司。

㈡「東里國中個人化學習學生用筆電 Chromebook 」採購案(下稱107東里筆電案)簡鴻仁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7年7月25日17時58分起陸續傳送107東里筆電案相關訊息及預算書草稿予柳俊隆,由柳俊隆修訂擬製107東里筆電案採購項目及規格設計,簡鴻仁更傳訊柳俊隆:「確認規格要不要改」等語,柳俊隆隨即回覆「我問一下有沒有貨 貨源OK」等語,於招標前即讓柳俊隆向廠商確認貨源是否充足,且柳俊隆於訊息中要求簡鴻仁於最終預算書中加上「驗收時附原廠三年經銷授權保固書」條款,以鞏固己身之優勢,最終公告版本107東里筆電案預算書之內容,亦可見該條款,簡鴻仁早已知悉東懋公司參與投標,柳俊隆更參與107東里筆電案標案文件之擬訂,東懋公司參與投標係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卻未將此情告知審標及開標人員,反於107年9月7日傳訊柳俊隆「東里國中Chromebook已上網公告」等語,以提醒柳俊隆投標,任由開標程序進行,東懋公司因而順利得標,簡鴻仁並於107年9月18日公告決標,以獨厚柳俊隆及東懋公司。柳俊隆為提前布局前開107防毒軟體案,曾於107年8月10日10時16分許,傳訊予簡鴻仁「早安問一下防毒案 卡巴有誠意要接 簽約數量和可執行數量不同 可談談看嗎」等語,簡鴻仁回覆「可 麻煩安排」等語後,於同日19時51分許傳訊柳俊隆「三哥,下週先還你30 謝謝你的幫忙」等語,以試探柳俊隆是否向其索討前開35萬元,其後簡鴻仁繼續提供107防毒軟體案、107東里筆電案之應秘密訊息,對柳俊隆持續誘之以利,簡鴻仁再假意於107年9月17日12時28分許傳訊柳俊隆「若有到辦公室,拿35還你」等語,以確認被告柳俊隆是否確已正式免除其35萬元債務,而有交付不正利益之意思,適107東里筆電案於107年9月14日開標,而107防毒軟體案於107年9月20日開標,前開2標案開標結果,均因簡鴻仁上開㈠、㈡違背職務之行為,由東懋公司順利得標,自107年9月17日以後,簡鴻仁及柳俊隆均未再提到35萬元償還乙事,柳俊隆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正式免除簡鴻仁所積欠之35萬元債務,簡鴻仁亦基於違背職務行爲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收受之,雙方達成以簡鴻仁屢次違背職務,向柳俊隆洩漏應秘密招標文件內容之對價合意,以助益柳俊隆所經營(或與之具利害關係)之公司於簡鴻仁所負責之標案中得標,而其後簡鴻仁果繼續為以下違背職務之行為:

㈢「108年度花蓮縣國中小教室資訊設備大型顯示器及投影機」採購案(下稱108投影機案)簡鴻仁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8年4月19日10時1分起陸續傳送108投影機案相關訊息及預算書草稿予柳俊隆,由柳俊隆修訂擬製108投影機案採購項目及規格設計,且柳俊隆要求簡鴻仁於預算書中加上「交貨時檢附產品進口證明或出廠證明、交貨時提供原廠開立之機器四年保固及燈泡一年或1,000小時之保固證明書正本」等條款,以鞏固己身之優勢,簡鴻仁均應允之,且最終公告版本108投影機案之內容,猶可見柳俊隆於LINE訊息中所要求增訂之前開條款,簡鴻仁早已知悉柳俊隆所經營之永新科技參與投標,柳俊隆更參與108投影機案招標文件之擬訂,永新科技參與投標係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卻未將此情告知審標及開標人員,亦未依法不予決標,反於108年7月9日15時32分許(開標時間為同日14時9分)傳訊向柳俊隆確認由何人得標,確認為永新科技後,簡鴻仁更傳送「水喔」等語表示恭賀之意,108投影機案並於108年7月23日公告決標,簡鴻仁以此方式獨厚柳俊隆及永新科技。

㈣「108年花蓮縣個人化學習 Chromebook」採購案(下稱108Chromebook案)簡鴻仁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8年7月10日9時43分起陸續傳送108Chromebook案需求說明書及相關資訊予柳俊隆,使柳俊隆及國眾公司得較其他廠商提前備標,108Chromebook案於108年8月1日公開招標,因公告版本之需求說明書與簡鴻仁於同年7月10日、7月15日傳送予柳俊隆之需求說明書內容有異,柳俊隆即於108年8月2日傳訊要求簡鴻仁更改需求說明書內容,簡鴻仁先不耐表示「我不是讓你們先看先改 都沒意見,上了才說」等語,仍允許柳俊隆修改108Chromebook案需求說明書內容,柳俊隆修改後旋即於同日16時44分許將檔案回傳予簡鴻仁,其後簡鴻仁假以全磊有限公司提出疑義為由,於108年8月16日重新辦理第一次之公開招標,且108年8月16日公開招標需求說明書與108年8月2日被告柳俊隆修改後之版本,除段落縮排及標號方式略有不同外,實質內容均完全相同,簡鴻仁任由柳俊隆修改已公開招標之需求說明書內容,更為柳俊隆重新辦理公開招標,而為違背職務行為。

㈤「108年花蓮縣智慧教室整合式黑白板」採購案(下稱108黑白板案)、「108年花蓮縣AR/VR學習情境建置」採購案(下稱108AR/VR案)、「108年花蓮縣智慧教室電腦與雲盒整合」採購案(下稱108電腦與雲盒整合案)簡鴻仁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108年7月10日10時57分起陸續傳送108黑白板、108AR/VR、108電腦與雲盒整合等採購案需求說明書予柳俊隆,並於108年8月2日13時35分許傳訊柳俊隆「給你們的就是請你們幫忙寫,再兜」等語,由柳俊隆得參與上開採購案細部規格之擬訂,依自身需求撰寫需求說明書之內容,欲使被告柳俊隆得較其他廠商提前備標,其後108AR/VR案於108年8月29日因變更招標文件內容,而為無法決標之公告,簡鴻仁於108年8月28日即提前傳訊柳俊隆「arvr會撤下來 這週再重新上」,使柳俊隆提前得知未公告之消息,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供述證據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有前揭第159條之2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始得採為證據。其中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前後陳述不符,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9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簡鴻仁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柳俊隆、證人即華碩公司北區兼東區業務A04、證人即同達祥有限公司負責人A05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乃被告簡鴻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141頁至第144頁),惟證人即同案被告柳俊隆及其辯護人於本院陳稱:本案案發至柳俊隆於本院為證人交互詰問止,已相隔4年,有出入部分,應以距離案發時點較近之偵查中供述為準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08頁),再觀證人柳俊隆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於調詢所述均為實在,並未遭強暴脅迫等語(見偵卷㈠第292頁);證人A05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我想不起來,以調查局筆錄所述為主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64頁),本院審酌本案案情繁雜,且案發至今已時隔數年,證人就案情細節處難免有所遺忘,證人柳俊隆、A04、A05等3人既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而渠等於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述內容雖見遺漏,而與調詢所述具若干不一致情形,本院審酌證人柳俊隆、A04、A05等3人上受調查官詢問時外部情狀,查無受詢問時有身體、心理狀況異常,或受其他外力干擾情形,又其等受詢問筆錄記載均條理清楚,且以一問一答方式為之,在受詢問後經核對筆錄無訛後於筆錄上簽名,且陳述時點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就通常而言,其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對於本案情節之陳述較為可信;另證人柳俊隆、A04、A05等3人於本院審理中未主張之前有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外力干擾情形而違背自己意思陳述,亦未指出調查官當時有以何非法方式導致筆錄有與其陳述真意不合之狀況。從而,應認證人柳俊隆、A04、A05前於調詢時所為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經審酌上開陳述之內容,為認定本案被告簡鴻仁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則依前揭規定,應認證人柳俊隆、A04、A05等3人於調詢時之陳述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簡鴻仁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東懋公司會計劉游麗、證人即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教育網路中心行政組約聘人員張雅惠、證人即國眾公司業務經理詹堂富、證人即國眾公司營運長温健良、證人即柳俊隆之妻許家岫、證人即花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採購行政科科長何振揚、證人即愷華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胡文愷、證人即群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奇諒、證人即華碩公司業務副總經理楊長明、證人即信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王醴寬、證人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花蓮營運處業務暨專案經理黃富群、證人暨前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教育網路中心人員劉安峯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乃被告簡鴻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見本院卷㈠第141頁至第144頁),依據前述規定,核無證據能力。

㈢本案其他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被告簡鴻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業據檢察官、被告簡鴻仁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稱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07頁至第215頁),且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取供或違反自由意志而陳述等情形,並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重要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確屬適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柳俊隆對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㈢第249頁);被告簡鴻仁固坦承其自107年起係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教網中心執行秘書,負責資訊軟硬體等經費爭取及採購,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107科技教室案、107防毒軟體案、107東里筆電案、108投影機案、108Chromebook案、108黑白板案、108AR/VR案、108電腦與雲盒整合案等採購標案(下合稱本案8標案)其均有參與,就107科技教室案、107防毒軟體案、107東里筆電案、108投影機案其曾就標案內容詢問被告柳俊隆,並請被告柳俊隆就107科技教室案為部分規劃,就本案8標案均曾傳送事實欄所載資料予被告柳俊隆,以及其確有自被告柳俊隆處收取35萬元現金等事實(見本院卷㈠第132頁至第135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被告簡鴻仁辯稱:我就是一個開規格的承辦人,負責規劃全縣學校的資訊科技,預算書上面密密麻麻的規格都是專業數據,我不會寫,也沒有任何人會寫,我能提供的就是已經開過標前案、舊案,再參考共同供應契約拼湊起來改成新案的名稱,科技進步很快,加上老師在前案中發現很多問題、困擾,要替老師解決問題,新案一定要改善,所以才會請廠商協助,在有限預算下找到當時最好的設備、服務和保固,修正前案問題,讓老師更專心在教學上,柳俊隆是電腦教室前案之維修廠商,學校的問題都會跟他反映,他瞭解學校老師資訊使用上的問題,就請他協助找出解決的軟硬體,電腦不是只有買主機,還有還原系統、廣播教學系統等等的整合,一個零件不適用就影響全部的效能,他找了很多原廠提供報價和建議規格,所有規格柳俊隆自己也不會寫,都只有原廠才有,所以並不是柳俊隆自己寫的規格,在共同供應契約,1台電腦就要2萬元,何況還要螢幕、還原系統、廣播教學系統等等所有主機、零件的整合,大家買1台電腦保固只有1年,而我我規劃5年,舊電腦還要整理繼續延長使用,所有零件報價牽一髮而動全身,何況根本不知道還原的廠商、廠牌有什麼,廣播教學系統也一樣,我只能請柳俊隆協助找,但我也要求至少要三家不同廠商能進的規格,這不是在綁規格,而是在要求不能獨家供應,最後整理出來的就是所有廠商都能滿足的基本規格,我也在所有規格細項寫上「含以上」,讓規格更開放,只要有任何廠商來詢問,我都採開放的心態,有建議就調整修改,廠商來縣府介紹新的科技軟硬體是很正常的事,讓承辦人知道科技進步到哪裡,承辦人如果不懂新科技,如何幫學校規劃,所有資訊證明我都是在找出問題,解決問題,專注在幫學校規劃好的設備、服務和保固,完全沒有跟柳俊隆或任何廠商談任何條件,也沒有浪費公帑或降低品質,反而更嚴謹的寫在規格裡面,不論任何廠商得標,都必須嚴格執行,所有採購都必須依照規定簽核到縣長,依政風室的宣傳文宣,在縣長核可後才稱為保密招標文件,在此之前,都會隨時修正,也完全依照公開招標進行採購,我完全不知道誰會來投標,柳俊隆會不會來投標、各廠商標價多少、比價多少、利潤多少我完全不知道,如果對柳俊隆有利,為何他不全部案子都投標,為何不是所有案子都是他得標,得標後有專人處理履約和執行,我也沒有介入,而且開標、資審廠商資格和價格,會交付什麼設備由廠商自行決定,我把規格已經寫得很嚴謹,任何廠商得標都是對學校有利,剛剛我也提到規格不是柳俊隆自己寫的,有前案、舊案和共同供應契約範本,也有我自己寫的一部分,其他是原廠提供的,所以柳俊隆如果來投標,也沒有規定不可以,再者,他只是供應商,我規格已經開到至少三家廠商以上,而且還有註明「含以上」,他也不可能把所有設備都買斷,如同原廠作證時說明,之前提供的都是粗估的報價,只有在上網招標後才會詳細計算,我如果不努力把規格了解清楚,不多為學校設想,這才是失職,傷害的是所有學生,才是浪費公帑。廠商要不要投標,不是只有規格、金額,還有學校的距離、保固多少年、保固維修有多少小時要完成等等,花蓮學校有太多在偏遠山區、海邊,廠商都會自行評估,我把規格要求得很嚴謹,預算也都比市價低很多,也採開放的公開招標,任何廠商投標、得標,都是對學校最大的利益,至於公開徵求部分,我之前在某次開庭時也有提供,在107年以前公開徵求網站上面全部沒有任何一個機關有上過一筆公開徵求,在A02校長作證時才說在我的案子發生之後,縣政府才規定要公開徵求,所以我完全不知道要透過公開徵求,這部分在公開徵求網上可以查詢的到,107年以前全部沒有任何機關有做過,所以我並不是不透過公開徵求,如果有,我當然會照規定進行,剛才我也說我是承辦人,當然在之前就要瞭解所有細節,檢察官所提供都是最後的數據,可是前面在討論、瞭解的階段,我很用心的幫學校做規劃,這是我的工作,我一定要把這個事情做好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52頁至第254頁)。辯護人則為被告簡鴻仁辯護稱:被告簡鴻仁所承辦之政府採購案件,僅負責招標文件之前置作業,被告簡鴻仁經由詢價、訪價等蒐集資訊過程,將招標文件所需之資訊搜整完成作成招標文件之初稿後,要一路上陳簽請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長至花蓮縣縣長核批,核准後的結果所呈現的文件才是法律上所稱的招標文件,此後招標文件會轉由花蓮縣政府發包中心(100萬元以上)或教育處(未滿100萬元)的承辦人員(非被告簡鴻仁)負責將招標文件上網公告,故招標文件從縣長簽准後至上網公告前就應予保密,乃在縣長簽准之前,尚無保密可言,本案相關文件在被告簡鴻仁手裡時皆未簽核,在詢價、訪價階段,根本非法律上所稱之招標文件,最多只是為了完成招標文件所需的相關資訊,而被告簡鴻仁並不負責招標(文件)上網公告後之審標、開標、決標、簽約、履約、付款等事宜,只在詢價、標價等前置作業階段,並無保密問題,也就無洩密問題,何況被告簡鴻仁本身並不具備相關電腦硬體設備之專業,電腦硬體設備日新月異,被告簡鴻仁身為公務員並非業者,必須詢問廠商最新設備規格,都是廠商提供資訊,何洩密之有?又被告簡鴻仁雖有向被告柳俊隆借款35萬元,但此均與107防毒軟體案、107東里筆電案、108投影機案、108Chromebook案、108黑白板案、108AR/VR案、108電腦與雲盒整合案無關,而純係借款,所借款35萬元更與此採購案無對價關係,應無收受賄賂可言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9頁至第140頁)。

二、經查,㈠被告簡鴻仁自107年起係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教網中心執行秘書,負責資訊軟硬體等經費爭取及採購,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被告簡鴻仁參與本案8標案之擬訂,就107科技教室案、107防毒軟體案、107東里筆電案、108投影機案被告簡鴻仁曾就標案內容詢問被告柳俊隆,並請被告柳俊隆就107科技教室案為部分規劃,被告簡鴻仁曾傳送事實欄所載本案8標案資料予被告柳俊隆;㈡被告簡鴻仁於107年6月4日以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變更招標文件內容爲由公告107科技教室案無法決標,再於107年6月20日重新招標公告,107年6月26日開標日有國眾公司、東懋公司及中華電信公司3家公司參與競標,被告柳俊隆於107年6月25日先與詹堂富討論國眾公司參與107科技教室案事宜,約定國眾公司之投標金額為5,210萬元,由詹堂富持國眾公司之標單投標,被告柳俊隆並須給付國眾公司52萬1,000元作為國眾公司之投標費用,被告柳俊隆再將東懋公司投標價填寫為5,437萬5,000元,復利用劉游麗於107年6月26日持東懋公司之標單投標,使107年6月26日原應流標之107科技教室案於該日順利開標,並由國眾公司以5,210萬元得標,107科技教室於107年7月2日公告決標;㈢被告簡鴻仁於107年7月6日15時9分許以LINE傳訊柳俊隆:「三哥,我想求救,我想跟你借35萬」等語,再於同年月9日10時25分許傳「請你幫忙的35約何時可以」等語予被告柳俊隆,而被告柳俊隆答應被告簡鴻仁之請求,遂於107年7月9日下午某時,在東懋公司內,委由東懋公司員工劉游麗交付35萬元現金予被告簡鴻仁;㈣107防毒軟體案於107年9月12日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並於107年9月20日9時在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第二會議室開標,僅1家廠商投標,由東懋公司以85萬元得標,被告簡鴻仁並於107防毒軟體案決標公告稿上蓋印,該案於107年9月25日公告決標;㈤107東里筆電案於107年9月4日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並於107年9月14日14時30分在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第二會議室開標,僅1家廠商投標,由東懋公司以43萬5,600元得標,被告簡鴻仁並於107東里筆電案決標公告稿上蓋印,該案於107年9月18日公告決標;㈥108投影機案於108年6月17日公開招標公告,於108年7月1日招標更正部分規格公告、7月3日招標更正公告,並於108年7月9日在花蓮縣政府統一採購開標室開標,有3家廠商參標,由永新科技以572萬9,660元得標,被告簡鴻仁並於108投影機案決標公告稿上蓋印,該案於108年7月23日公告決標;㈦108Chromebook案於108年8月1日公告招標,於8月6日無法決標公告(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於8月16日重新公告招標,有3家廠商參標,由中華電信得標,該案於108年9月26日公告決標等事實,為被告簡鴻仁及被告柳俊隆(下合稱被告2人)所不爭執,核與證人詹堂富(見偵卷㈠第183頁至第193頁)、劉游麗(見偵卷㈠第377頁至第379頁)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㈤第5頁至第278頁)、107科技教室案107年5月17日公開招標公告(見偵卷㈠第227頁至第229頁)、107科技教室案107年6月4日無法決標公告(見偵卷㈠第235頁)、107科技教室案107年6月20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見偵卷㈠第231頁至第234頁)、107科技教室案107年7月2日決標公告(見偵卷㈠第169頁至第172頁)、107防毒軟體案107年9月12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見警卷㈦第55頁至第58頁)、107防毒軟體案107年9月20日教育處簽及所附決標公告稿(見警卷㈥第41頁至第44頁)、107防毒軟體案107年9月25日決標公告(見警卷㈦第59頁至第62頁)、107東里筆電案107年9月4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見警卷㈦第17頁至第20頁)、107東里筆電案107年9月14日教育處簽及所附決標公告稿(見警卷㈥第13頁至第16頁)、107東里筆電案107年9月18日決標公告(見警卷㈦第21頁至第24頁)、108投影機案108年6月17日公開招標公告(見警卷㈦第149頁至第152頁)、108投影機案108年7月1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見警卷㈦第153頁至第156頁)、108投影機案108年7月3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見警卷㈦第157頁至第160頁)、108投影機案108年7月17日教育處簽及所附公開招標決標公告稿(見警卷㈥第105頁至第110頁)、108投影機案108年7月23日決標公告(見警卷㈦第161頁至第164頁)、108Chromebook案108年8月1日公開招標公告(見警卷㈦第177頁至第180頁)、108Chromebook案108年8月6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見警卷㈦第181頁至第183頁)、108Chromebook案108年8月6日無法決標公告(見警卷㈦第185頁)、108Chromebook案108年8月16日公開招標公告(見警卷㈦第187頁至第190頁)、108Chromebook案108年9月26日決標公告(見警卷㈦第191頁至第195頁)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定事實如下:

㈠被告簡鴻仁於107科技教室案中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予被告柳俊隆,並對於其監督之事務,違背所應遵守之命令規範,直接圖利於被告柳俊隆,被告柳俊隆因而獲得利益。

⒈被告簡鴻仁於「107年花蓮縣中小學資訊教室電腦採購案」計畫開始前,即知悉東懋公司及國眾公司之長期合作關係,無論107科技教室案最終係由東懋公司或國眾公司得標,最終皆極可能由東懋公司負責履約,而由被告柳俊隆從中實際獲得利益,亦知悉不論東懋公司有無形式上參與投標,因花蓮僅有包括東懋公司在內之二家在地廠商會做施工,故被告柳俊隆與107科技教室案必具某程度利害關係,卻仍於107年1月至3月間,將107科技教室案之品項、規格等細節內容,提前與被告柳俊隆討論,並委請被告柳俊隆擬定製作詳細規格予其參考。證據臚列如下:

⑴被告簡鴻仁於調詢時供稱:東懋公司跟國眾公司一直以來就是合作廠商的關係,因為國眾公司規模比較大,經常得標承攬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採購案件,而東懋公司則是花蓮地區的本土廠商,國眾公司得標後,主要都是委託東懋公司履約及施工,東懋公司及國眾公司的關係是大家都知道的,我不知道東懋公司及國眾公司之間有沒有存在借牌的關係,我只能說他們2家公司過去就有合作履約的關係,電腦教室案決標後得標的廠商是國眾公司,所以當時我認為按照往例,國眾公司就電腦教室案的履約還是會找東懋公司配合(見偵卷㈠第317頁至第318頁);復於偵訊時供稱:柳俊隆的東懋公司從決標公告看起來是有投標,我開標時有看到他來投標,他一定會來,因為花蓮在地廠商只有2個在地廠商會做施工,至於誰來投標就不是我在意的,我有委請柳俊隆協助我從共同供應契約的電腦規格中選定要作為本次電腦採購的參考,本次電腦教室案我就是拜託柳俊隆幫我們從共同供應契約中挑選符合經費預算的規格做為我們採購的依據,我們除了購買PC外,至於搭配購買廣播系統、還原系統、交換器、穩壓器等設備,這些額外搭配購買的配備沒有在共同供應契約内,初期是由柳俊隆幫我們整體規劃,所以那些額外搭配購買的系統或硬體就不一定是從共同供應契約的規格來選,所以才會發生有其他廠商異議的情形,因為這一件標案第一次公告上網是在107年5月17日,往前推算的話,我們通常是在107年初1月至3月間,就針對這個標案所欲採購的品項、規格在内部進行討論,確認要以共同供應契約所列的規格辦理招標之後,我才會請託柳俊隆幫忙整理出一個參考規範,尤其交換器、穩壓器、還原卡等又是比較冷門的設備,所以還是需要請具有專業的柳俊隆代為提供意見,柳俊隆給我的參考規格很多頁一定是電子檔,電子檔寄到我的LINE或電腦内的LINE等語(見偵卷㈠第346頁至第347頁)。

⑵被告柳俊隆於調詢時供稱:東懋公司之所以得知「107年花蓮縣中小學資訊教室電腦採購案」,細節內容詳如調查站筆錄,即因為花蓮縣各中小學的電腦每4年就需汰換,而之前花蓮縣各中小學的電腦是得標廠商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我們東懋公司進行6年的維護,因此我知道花蓮縣各中小學的電腦預計會在107年進行汰換,也就是說107年會重新購置新的電腦,因此我便於107年年初向簡鴻仁詢問107科技教室案的需求,之後簡鴻仁就與我一起討論107科技教室案預計汰換的需求,包含個人電腦、還原系統、廣播硬體、交換器、穩壓器等,其中交換器、穩壓器等設備的數量我都有與被告簡鴻仁事先討論過,當初是簡鴻仁把107科技教室案要汰換的需求跟我討論後,我才去擬定製作詳細的規格,再交給簡鴻仁參考,我現在看起來我提供給簡鴻仁的詳細規格與第一次公告上的版本大致是一樣的等語(見偵卷㈠第211頁至第213頁)。

⑶可知,被告簡鴻仁於計畫開始前,即知悉東懋公司及國眾公司之長期合作關係,無論107科技教室案最終係由東懋公司或國眾公司得標,最終皆極可能由東懋公司負責履約,而由被告柳俊隆從中實際獲得利益,亦知悉不論東懋公司有無形式上參與投標,因花蓮僅有包括東懋公司在內之二家在地廠商會做施工,故被告柳俊隆與107科技教室案必具某程度利害關係,仍於107年1月至3月間,將107科技教室案之品項、規格等細節內容,提前與被告柳俊隆討論,並委請被告柳俊隆擬定製作詳細規格予其參考之事實。

⒉於被告簡鴻仁之默許下,被告柳俊隆於107科技教室案公開招標前,即已向其他供應商詢價並為實質討論,形同得以在標案公告日之前較其他廠商提前備標,被告柳俊隆並於107科技教室案之規格表中為己訂定絕對優勢條款,並提前於電話中與供應商A04、A05商議,日後若遭對手提出異議時之應對之策。證據臚列如下:

⑴證人陳奇諒部分證人柳俊隆與證人陳奇諒107年間之通話紀錄譯文內容顯示(下表代號A為證人陳奇諒,B則為證人柳俊隆,見偵卷㈤第227頁至第229頁):

⑵證人A04部分

①證人柳俊隆與證人A04107年間之通話紀錄譯文內容顯示(下表代號A為證人柳俊隆,B則為證人A04,見偵卷㈥第3頁至第6頁、第12頁至第14頁):

②證人A04於調詢中證稱:柳俊隆算是華碩電腦在花蓮最大的經銷商,他接過的案子包括花蓮縣政府教網中心以及各學校標案,柳俊隆會電話跟我討論標案,「107年花蓮縣中小學資訊教室電腦採購案」我跟柳俊隆有約在位於花蓮的東懋公司辦公室見面談,印象中隔天要投標,我去是為了把我final的成本提供給他,在招標公告前,柳俊隆有告知我花蓮縣教網中心的需求,單台的預算只能買到13的CPU機種,數量約2,500台上下,我們口頭討論以後,我就將規格建議書email給他,招標公告之後,詹堂富有打電話給我,跟我要華碩電腦開立的規格確認書、型錄,價格部分則是柳俊隆打電話問我,我就以email條列價格、型號、簡規及專案支援價寄給柳俊隆,沒有正式出報價單,投標前一天,柳俊隆有找我去東懋公司討論最後的投標價格,我也有陪同國眾公司詹堂富參與開標;107年4月9日10時12分許之譯文與通聯相符,這是我與柳俊隆的對話,在我們通話之前,我應該已經依據柳俊隆提供的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教網中心提出的需求,製作第一版規格建議書給柳俊隆,同時也有提供大概的預算,這通通話是因為教網中心提出希望學生使用主機的硬碟由1TB傳統硬碟改成128SSD,但因為共同供應契約沒有SSD的價格,所以柳俊隆是在問我如果換成SSD是否還在預算以内,我回復柳俊隆可以後,柳俊隆就告訴我,他會再修正SPEC(規格),「單位、簽上去大概一個月」指的應該是單位簽准核發預算,後來我就將SSD的詳細規格以email寄給柳俊隆,沒有再製作新的規格建議書,後續應該就由柳俊隆自行修改;4月9日11時19分許所示譯文與通聯相符,這是我與柳俊隆的對話,但其中「Air recovery」應該是「AI Recovery」這是還原系統,這是網路衛士公司的產品,但華碩電腦有將PC及AI Recovery綁在一起,作為套裝產品,AI Recovery功能是用來讓每堂課的學生開啟電腦時,可以回到最初設定的狀態,原本各學校的電腦是使用windows7,搭配的是舊有的AIRecovery及廣播系統,但因為這次採購要將電腦都升級為windows10,舊有的AI Recovery及廣播系統無法使用,所以需要採講新的AI Recovery及廣播系統,但這樣會超出預算,因為新的Al Recovery有廣播功能,所以柳俊隆在跟我討論是否能以新的Al Recovery取代,就可以少買一套新的廣播系統,以降低成本,「這一塊、寫得死嗎」這句的意思是柳俊隆問我如果將PC(個人電腦)跟新的Al Recovery綁在一起,是否只有華碩做得到,我回答「其實AI的内容如果寫進去是可以寫得死的啊,原先的AI、現在内容還是可以寫得死啊」,這句的意思是確實可以把AI的規格寫到只有華碩做得到,這是指前示107科技教室案廠商估價單規格表中項目二「還原系統」,也就是可以搭配win10的新版Al Recovery還原系統,目前市面上只有網路衛士的AI Recovery是用軟體還原,雖然市面上還有其他廠商出的硬體還原可以做到相同的效果,但硬體還原成本比較高,也就是要在這個預算內做到,只有華碩電腦進的網路衛士OEM的AI Recovery還原系統;107年4月10日15時13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柳俊隆向我表示「剛剛單位打電話來說,用舊的就好,幹嘛換新?」、「那他又問一個、有沒有三家嘛,對不對?」、「當有人去ARGUE的時候嘛,第一個我說你們家有嘛、他們家有嘛、還有找一個他們家嘛」、「當然你跟他一樣我知道,不過我要把你們當作不一樣嘛」、「單位那邊是希望我15天後給他FINAL」,柳俊隆提到的c-client是另一種還原系統,但他的功能跟AI Recovery落差很大,所以教網中心還是希望可以用AI Recovery,柳俊隆因為擔心有人會擔心還原系統的規格會被提出異議,所以希望我可以跟網路衛士A05溝通,提出3家廠商的名單,以備被提出異議時,可以讓教網中心回覆等語(見偵卷㈤第266頁至第277頁)。

⑶證人A05部分

①證人柳俊隆與證人A05107年間之通話紀錄譯文內容顯示:(下表代號A為證人A05,B則為證人柳俊隆,見偵卷㈥第6頁至第12頁)

②證人A05於調詢中證稱:我認識柳俊隆十多年了,他是電腦同業,他們公司主要是做花蓮的政府標案,基本上花蓮的標案已經被柳俊隆壟斷,但我只知道他是華碩的經銷商;107年4月10日10時38許我主動撥電話給柳俊隆討論花蓮電腦教室採購事宜,應該是華碩公司的業務A04請我打給柳俊隆的,柳俊隆是華碩的客戶,因為柳俊隆之前向華碩採購的電腦想將舊的微軟系統從win7升級到winl0,但因採購時間超過3年電腦已經過保了,如果升級要花錢,因為華碩公司不熟還原軟體,所以才會請我打電話給柳俊隆說明狀況,柳俊隆向我表示「他並不是我們要真正去採購這個商品」是指他可以要求華碩公司免費維護舊的電腦,所以柳俊隆就不用另外花錢,因為舊電腦是使用華碩的win7,只是囿於經費關係不打算另外購買新電腦,而是直接將舊電腦升級到winl0,如果標案項目中載明「舊電腦拆卸及重新安裝軟體」,那華碩公司就會很有優勢,採購案估價單中「舊電腦拆卸及重新安裝軟體」的所有內容,我不是很清楚,但其中第4點的第2小點中,載明「舊電腦需安裝合法最新WIN10 PRO 64 位元和OFFICE 2013以上版本,同時安裝本案購買的軟體還原系統(使用備份還原)或使用電腦(華碩品牌)內建的單鏈還原系统亦可」等語,將會讓華碩很有優勢,因為標案綁定了電腦品牌,而且舊電腦是用win7,如果規定要winl0,舊的還原系統則無法支援,華碩電腦將會很有優勢,柳俊隆向我表示:「羅董,問題是我們100多間,換下來也是要花一筆錢」、「2,800多耶,後面尾數忘記了」,其中100多間應該是指電腦教室,2,800多則係指電腦的數量,柳俊隆向我表示:「要看羅總你這邊,就是說你幫我預估啊,因為假如錢夠、對我們有利,那我們當然就做...」、「因為我之前把一份規格出去嘛,結果回報我錢,錢不夠我用」、「現在變成是說,他說我可以改規格」等語,「因為我之前把一份規格出去嘛,結果回報我錢,錢不夠我用」這表示柳俊隆在詢問我之前就已經把規格給承辦人了,是事後才跟我討論的;我不清楚柳俊隆說的「他」是誰,應該是指承辦人,但我也没有過問,若承辦人員可以讓柳俊隆更改規格的話,那確實是承辦人想要讓柳俊隆得標,107科技教室案於107年5月17日始上網公告,柳俊隆與我於同年4月10日就招標採購規格門檻、數量等細節進行討論,標案的細節跟數量都是柳俊隆告訴我,所以我才會知道,我與柳俊隆於107年4月10日的通話中,柳俊隆是拜託我針對3,000台舊電腦的作業系統從win7更新到winl0後,還原系統也相對必須更新到能支援winl0所需花費費用,我以每台電腦約200元的費用,評估軟體更新約需要50、60萬元,電話中柳俊隆向我表示:「... 比較直白的說啦,今天假如、其實你報的費用我一定會去拗華碩啦。」,意思就是舊的電腦軟體要升級成Winl0,勢必要購買新的還原系統,但是柳俊隆只是向我詢價,但這筆費用柳俊隆會要求華碩公司自己吸收,107科技教室案合約書中項目「舊電腦拆卸及重新安裝軟體」數量2,989台,單價300元,總價89萬6,700元,數量2,989台應該是花蓮第一批採購案的舊電腦數量,而我以每台電腦更新費用200元報給柳俊隆,柳俊隆再以每台300元的單價報在107科技教室案的估價單裡面,但柳俊隆不打算支付這筆費用給華碩公司,至於柳俊隆有沒有實際支付,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㈤第446頁至454頁)。

⑷證人王醴寬部分證人柳俊隆與證人王醴寬107年間之通話紀錄譯文內容顯示:(下表代號A為證人王醴寬,B則為證人柳俊隆,見偵卷㈥第14頁至第15頁)

⑸綜觀上列證據,足認被告柳俊隆確於公開招標前,即因被告簡鴻仁之告知,而知悉107科技教室案預計之開標時間,並提前向證人陳奇諒、A04、A05、王醴寬等供應商詢問107科技教室案成本及規格之事實。又被告柳俊隆與證人A05之通話譯文內提及「因為我之前把一份規格出去嘛,結果回報我錢,錢不夠我用」、「現在變成是說,他說我可以改規格」等語,亦可推知被告簡鴻仁確已將107科技教室案之預算透漏予被告柳俊隆知悉,被告簡鴻仁並任由被告柳俊隆依自身預算更改規格,為最有利於被告柳俊隆之規劃。又從前開監聽譯文亦可得知,被告柳俊隆計畫於107科技教室案之規格表中,將PC(個人電腦)及新的AI Recovery軟體綁定,如此一來,僅有華碩電腦之網路衛士AI Recovery還原系統在該預算內可行,而被告柳俊隆又是華碩電腦在花蓮最大的經銷商,被告柳俊隆及華碩電腦將在107科技教室案中將居於絕對之優勢,且被告柳俊隆為擔心遭其他廠商提出異議,明知AI Recovery係華碩電腦向網路衛士所承購,實質上不能算二家廠商,仍向證人A04稱「當然你跟他一樣我知道,不過我要把你們當作不一樣嘛,事實上他本來牌子就不一樣,這個好解決,另外一個再找一個出來...」等語,並要求證人A04再找第3家人頭廠商,以避免日後遭競爭對手就還原軟體部分提出異議,喪失於107科技教室案之絕對優勢之事實。

⒊縱經星合公司就107科技教室案公告規範內容提出3次異議,被告簡鴻仁仍將星合公司異議內容悉數告知被告柳俊隆,由被告柳俊隆評估後,被告簡鴻仁始決定答覆之方向及內容,被告柳俊隆及東懋公司於107科技教室案始終居於絕對之優勢。證據臚列於下:

⑴星合公司分別於107年5月24日、107年6月8日、107年6月15日就107科技教室案公告規範內容提出疑義,內容略以:「『廣播教學系統』部分項目,係由群準科技獨規;『千兆交換器』及『穩壓器』部分項目,亦有獨規之虞;『教師機用顯示器』尺寸應由23.6吋改為23吋、可視區域應由521.28(H)×293.22mm(V)更改為509(H)×286mm(V)」等情,有星合公司107年5月24日00000000000號函、107年6月8日00000000000號函、107年6月15日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見偵卷㈦第291頁至第297頁、第307頁至第312頁、第315頁至第317頁)。被告簡鴻仁隨即於107年6月19日上午11時48分起陸續與被告柳俊隆以LINE傳訊以下內容:

⑵被告柳俊隆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知道其他廠商針對107科技教室案第一次規格提出異議,因為被告簡鴻仁有告訴我,被告簡鴻仁大約跟我講一下什麼規格被提出異議,但我不知道他告訴我的用意,被告簡鴻仁有問我對方異議合不合理,有需要變更嗎,我有回答,其中像是螢幕尺寸從23.6吋以上有被異議,被告簡鴻仁問說與23吋有什麼差異,我說也可以改23吋不影響,第一次招標規劃是設計電子式自動切換的旁路開關,被異議後,被告簡鴻仁問我自動與手動差在哪,我說自動就是會自己跳過去,手動要老師自己去把線路調換位置,被告簡鴻仁就改為手動旁路開關,另外還有像4k防雷極的規格,也是其他廠商異議後才拿掉的;還有廣播教學的功能原本設計可以接受手持裝置的廣播,也是其他廠商異議後拿掉,這些異議內容,被告簡鴻仁都有與我討論過這些規格,我認為就算更改旁路開關、4k防雷擊功能、螢幕尺寸更改或廣播裝置等對我來說都沒有差,所以我跟他說可以更改,至於像是環保標章等項目,我沒有印象等語(見偵卷㈦第243頁至第244頁)。被告簡鴻仁於調詢中自陳:招標過程發生其他廠商異議的情形時,我首先是都會先聯絡提出異議的廠商,以便確認他們具體的異議內容,因為這些產品很多涉及專業的知識,所以我才會回過頭來詢問柳俊隆等語(見偵卷㈦第274頁)。

⑶另觀證人柳俊隆與證人詹堂富107年6月21日21時20分許之通話紀錄譯文內容如下:(下表代號A為證人詹堂富,B則為證人柳俊隆,見偵卷㈥第25頁至第27頁)

⑷再觀證人A04於調詢中證稱:107科技教室案規格表是107科技教室案第一次公告所使用的採購規格,跟我有關的只有項目一,個人電腦的部份,大致上的內容跟我提供的規格建議表相同,但是柳俊隆有依照單位需求重新編寫過,所以比較詳細,前開規格表中,項目三「舊電腦拆卸及重新安裝軟體」是華碩電腦提供範圍,但這個部分我並沒有撰寫在規格建議書裡面,而是口頭跟柳俊隆討論,他再自行撰寫規格等語(見偵卷㈤第271頁至第272頁);證人A05於調詢中證稱:107科技教室案在第一次公告上網後,因廠商異議而修改規格,最終修改後第二次公告之規格版本係所示107科技教室案合約書内之規格,同達祥公司只有做還原系統的部分,這個部份在估價單與合約書上沒有修改,採購案估價單中「舊電腦拆卸及重新安裝軟體」的所有內容,我不是很清楚,但其中第4點的第2小點中,載明「舊電腦需安裝合法最新WIN10 PRO 64 位元和OFFICE 2013以上版本,同時安裝本案購買的軟體還原系統(使用備份還原)或使用電腦(華碩品牌)內建的單鏈還原系統亦可」等語,將會讓華碩很有優勢等語(見偵卷㈤第449頁、第451頁)。復觀諸107科技教室案最終版本之廠商估價單,於項目三、項目名稱「舊電腦拆卸及重新安裝軟體」內容四、⑵部分確記載「舊電腦需安裝合法最新 WIN10 PRO 64 位元和OFFICE 2013,以上版本,及使用原電腦(華碩品牌)內建的單鍵還原系統還原。」(見偵卷㈥第347頁)。

⑸從被告2人及渠等LINE對話紀錄可知,縱107科技教室案公告規範內容屢遭星合公司質疑獨規,被告簡鴻仁仍均將異議公司之名稱及質疑之內容悉數透露予被告柳俊隆知悉,由被告柳俊隆評估後,始決定答覆之方向及內容,被告柳俊隆更試圖指導被告簡鴻仁如何回應質疑之廠商;另從被告柳俊隆與證人詹堂富107年6月21日21時20分許之通話紀錄譯文顯示,因107科技教室案屢遭競爭對手質疑不公,被告柳俊隆甚至為避免對手持續反應,曾向acer之業務揚言:案子結束後開小標處理等語,因對方不接受而發生爭執;從證人A04、A05之證詞,佐以107科技教室案最終版本之廠商估價單,亦可見被告柳俊隆為己所量身訂做之「特別條款」確存在於最終版本之廠商估價單,且107科技教室案最終版本絕大部分內容仍為被告柳俊隆所訂定之事實(新舊版本估價單差異,可見偵卷㈦第81頁至第83頁)。

⒋被告簡鴻仁於107科技教室案開標前,即已知悉東懋公司與國眾公司之合作關係,且於開標現場,被告簡鴻仁亦知東懋公司參與107科技教室案之投標,被告簡鴻仁開標前明知被告柳俊隆參與107科技教室案招標文件之擬訂,東懋公司參與投標係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卻未將此情告知審標人員及花蓮縣政府負責開標之人,而任由開標程序繼續進行,國眾公司因而順利得標,被告簡鴻仁因知悉被告柳俊隆為實際得利者,遂於107科技教室案開標結束後向被告柳俊隆道賀得標,被告簡鴻仁並於107年7月2日公告決標,東懋公司亦順理成章為107科技教室案之施作廠商。證據臚列如下:

⑴被告簡鴻仁於調詢時供稱:因為東懋公司過去就是國眾公司的施工商,所以國眾公司得標等於東懋公司會來施工,我開標現場才知道東懋公司及國眾公司都有來投標,花蓮地區只有2個在地廠商在做電腦設備服務,當天中華電信跟國眾公司都有來參標,我知道中華電信主要是跟花蓮在地的愷華資訊有限公司合作,所以國眾公司一定是找東懋公司來搭配,因此當天我看到國眾公司得標,我就知道實際上國眾公司會委託東懋公司幫忙安裝電腦,也因此我才會站在朋友的立場用line恭喜柳俊隆得標,開標結束確實是國眾公司得標等語(見偵卷㈠第317頁至第318頁、偵卷㈡第114頁);被告柳俊隆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替教育處擬定107科技教室案規格,並無向教育處收取費用,亦無與教育處簽訂擬定規格的契約,我是希望未來的採購項目是我們所能提供的,如果由我先擬定好的話,我們可以不用再去搜尋這是什麼東西,而且採購的物品都是我們可以提供的,簡鴻仁有跟我說他們已經上簽呈準備採購,因為投標金額過於龐大,我們公司無法獨立得標、完成標案,所委請國眾詹堂富,希望國眾可以出標,我們協助維護、安裝,詳細內容如調詢所述,簡鴻仁應該知道我找國眾來參標,因為我在很多投標場合都委請國眾來參標,我有在投標前跟簡鴻仁說我可能會找國眾進來一起投標,因為這個案子是租賃案,一次買賣,三年付款,我沒辦法負擔3年利息支出,我有將這個困難告訴簡鴻仁,租賃案已經行之有年了,我們這種東懋小公司就是沒辦法負擔利息支出,簡鴻仁應該知道我跟國眾合作的方式,合作關係是國眾投標,採購器材設備,我們公司負責維護等語(見偵卷㈠第293頁至第297頁)。

⑵107科技教室案於107年6月26日14時在花蓮縣政府統一採購中心開標,而隨即於同日15時20分許,被告簡鴻仁即傳訊被告柳俊隆:「恭喜三哥 得標」等語,被告柳俊隆則隨即回傳被告簡鴻仁:「謝謝 血流不止」等語,而107科技教室案於107年7月2日由被告簡鴻仁公告決標等情,有花蓮縣政府採購開標報告單(見偵卷㈥第189頁)、被告2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㈤第13頁)、決標公告(見偵卷㈠第169頁至第172頁)存卷可參。

⑶依前開證據可知,被告簡鴻仁於107科技教室案開標前,即已知悉東懋公司與國眾公司之合作關係,且於開標現場,被告簡鴻仁亦知東懋公司參與107科技教室案之投標,被告簡鴻仁開標前明知被告柳俊隆參與107科技教室案招標文件之擬訂,東懋公司參與投標係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卻未將此情告知審標人員及花蓮縣政府負責開標之人,而任由開標程序繼續進行,國眾公司因而順利得標,被告簡鴻仁因知悉被告柳俊隆為實際得利者,遂於107科技教室案開標結束後向被告柳俊隆道賀得標,被告簡鴻仁並於107年7月2日公告決標,東懋公司於標案結束後,成為107科技教室案之施作廠商之事實。

⒌小結

⑴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

①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該罪名構成要件所指「洩漏」,係指使無權或不應知悉此項秘密之人,因而知悉或處於可得知悉之狀態而言。而此所謂「交付」,則係指將此項秘密移交予無權或不應持有此項秘密之人持有者而言。故行為人必須故意將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洩漏或交付予無權或不應知悉或持有之人者,始該當上述罪名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所謂招標文件自應包括尚未確定前之各種草案內容,以免有心人士從中得知各種特殊條件限制之梗概及方向,而能提前準備,甚至循各種管道試圖影響日後該招標文件內容之確定,致妨害採購制度之公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揆諸該細則制定說明,本條係參考美國聯邦政府之聯邦採購規則,就避免廠商違反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情形,補充本法之規定,基於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避免,第1項明定招標文件應規定具有利益衝突本質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例如擔任顧問)之情形。依前開規定可知,機關辦理採購,本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任一廠商均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所定「招標文件」之闡釋,自應依循前開立法旨趣,而包括尚未確定前之各種草案內容,以確保標案程序進行之公平,且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若未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或同細則第39條所定情形,即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倘公務員明知或得預見特定廠商人員將(或極可能)參與政府機關之投標,或該廠商人員與同標案之其他投標廠商間恐具實質上之利害關係,公務員未先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反逕將該標案之工項、預算、需求等資訊,均提前告知該廠商人員,並與之就標案內容為實質之討論,此情已顯足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正,而造成排擠及其他廠商之實質危險,造成不公平之競爭,自屬公務員將應秘密事項,移交予無權或不應持有此項秘密之人持有之情形無疑。

②被告簡鴻仁明知被告柳俊隆恐參與107科技教室案之投標,亦知國眾公司與東懋公司具實質上之利害關係,卻未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反逕將107科技教室案之工項、預算、需求等資訊,悉數提前告知被告柳俊隆,並與之就標案內容為實質之討論,甚於第一次公開招標後,將異議廠商之名稱、異議內容均悉數告知被告柳俊隆,使被告柳俊隆得以就異議內容提前因應,前開資訊均顯足影響政府採購之公正,造成不公平之競爭,依前開說明,自當均屬「應秘密」事項,被告簡鴻仁將應秘密事項,移交予不應持有此項秘密之利害關係人被告柳俊隆持有,自該當於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之構成要件。

⑵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

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其保護之法益既兼及於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與廉潔性,而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所謂主管事務,係指對於自己所主掌管理與執行權責範圍內之事項而言,所謂監督事務,則指有權監察督導之權責範圍內事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判決意旨可參)。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又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8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罪係屬結果犯,仍須以公務員之消極不作為與所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必要。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指依照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此行為與結果間乃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被告簡鴻仁為107科技教室案之主要承辦人,本案並非其首次承辦公開招標案件,依其智識經驗,自得預見若由被告柳俊隆擬定採購規格,被告柳俊隆極有可能利用優勢在其中設定特別條款,以增加自身優勢,阻斷其他競爭對手得標機會,被告柳俊隆明顯與被告簡鴻仁針對107科技教室案之工項、預算、需求為實質討論,並陸續修正,被告柳俊隆已實際參與並掌控招標文件之製作,比其他投標廠商獲得更加充裕之準備時間,復積極著手執行標案之規畫、設計,且得以向其他供應商詢價,形同得以在標案公告日之前提前備標,被告柳俊隆事實上亦於採購規格訂定獨厚於己之特別條款,且該條款保留於最終版本之採購規格中,況採購規格大部份內容均確由被告柳俊隆所擬定,縱少數內容遭他廠商異議後修改,修改內容亦均經被告柳俊隆所提前知悉,並提前與被告簡鴻仁討論應對之策,縱觀107科技教室案規劃初期至決標,被告柳俊隆顯較其他廠商具壓倒性之絕對優勢,其他廠商幾無可能在本次標案與東懋公司或國眾公司為公平之競爭,上情已足認最終國眾公司之得標,與被告簡鴻仁之圖利行為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③進者,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前段、第2款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不予開標決標」;同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亦明定「投標廠商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被告簡鴻仁開標前明知被告柳俊隆參與107科技教室案招標文件之擬訂,東懋公司與具利害關係之國眾公司參與投標,均係嚴重影響採購公正之利害衝突不當行為,被告簡鴻仁既為107科技教室案之主要承辦人,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當有維護採購案公平性之作為義務,竟未將上情告知審標人員及花蓮縣政府負責開標之人,而任由開標程序繼續進行,國眾公司因而順利得標,更任由107科技教室案於107年7月2日公告決標,東懋公司亦順理成章成為107科技教室案之施作廠商,堪認被告簡鴻仁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已違背其所應遵守之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且被告柳俊隆所得之私人不法利益,顯與被告簡鴻仁之積極作為(使被告柳俊隆參與招標文件之製作所為洩密行為)與消極不作為(未循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50條之規定不予開標、決標)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之構成要件相符。

㈡被告柳俊隆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免除簡鴻仁所積欠之35萬元債務,被告簡鴻仁亦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收受之,被告2人達成「以被告簡鴻仁屢次違背職務,向被告柳俊隆洩漏應秘密招標文件內容,並助益被告柳俊隆所經營(或與之具利害關係)之公司於被告簡鴻仁所負責之標案中得標」之對價合意,被告簡鴻仁並於此過程中,陸續透漏107防毒軟體案、107東里筆電案、108投影機案、108Chromebook案、108黑白板案、108AR/VR案、108電腦與雲盒整合案等標案應秘密資料予被告柳俊隆,且任由被告柳俊隆修改標案內容:

⒈收受及交付不正利益之行為及對價合意之形成

⑴於107年7月2日107年電腦教室案公告決標後,被告簡鴻仁隨即於107年7月6日15時9分起陸續與被告柳俊隆以LINE傳訊以下內容(見警卷㈤第23頁至第27頁),被告簡鴻仁以「借款」名義,向被告柳俊隆索求35萬元現金,被告簡鴻仁於107年7月9日下午收受該筆款項。

⑵再觀被告柳俊隆於偵查中供稱:借簡鴻仁35萬是人情壓力,希望未來可以有比較好的配合在工作上,維持友好關係,我怕因為不借他35萬感情會不好,我不借他錢怕未來沒辦法再規劃標案,他可能會請別的公司幫他規劃,我與簡鴻仁的互動關係會影響到東懋公司將來得標花蓮縣教育處的採購案的機會,因為先規劃就會知道產品走向,我認識被告簡鴻仁10多年,他一直是教育處關於資訊設備採購案主要承辦人,他負責標案的產品組織、規格設立及招標,我當時借他錢是擔心如果拒絕,簡鴻仁之後不願意將採購案的規劃作業交給我去規劃,就會影響東懋公司得標的機會,如他請別家廠商規劃,有些產品我們不熟悉無法取得這個產品好的價格去投標,所以才不想與簡鴻仁破壞互動,而答應借錢給他,他的職位是可以幫我繼續取得相關訊息,因為我要知道我錢夠不夠用,我太太跟我說我們錢不夠用,要不要借你自己想清楚,這筆錢是不樂之借,我擔心不借他未來就不能賺到錢或不能順利取得標案賺到錢,簡鴻仁縱使沒有還我錢我也不敢跟他要,因為怕破壞關係等語(見偵卷㈦第242頁至第243頁、第245頁)。可知,被告柳俊隆交付35萬元現金予被告簡鴻仁之原因,即為希冀被告簡鴻仁得持續使其參與採購案之規劃,以預先知悉產品走向,倘被告簡鴻仁日後未償還該筆債務,如被告簡鴻仁能持續向其透漏標案內容,被告柳俊隆即不再要求被告簡鴻仁償還之事實。

⑶本院審酌被告簡鴻仁時任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教網中心執行秘書,負責資訊軟硬體等經費爭取及採購,可實質涉入並擬定個別標案之採購細節,而為確保各投標廠商間之公平競爭,以及提升政府機關標案之品質,政府採購法及其授權子法遂設有各項規範,均有賴標案承辦之公務人員切實執行,是標案承辦之公務人員理應依法、公平、合理對待全體廠商,不得藉其職務上之權力作為向他人收受任何與職務有關之不當利益之手段,且各該廠商於政府重大標案,往往因牽涉鉅額利益,而具相當利害關係,於標案期間,恆有以財物或其他利益換取標案承辦公務人員職務上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動機,此應為擔任標案主承辦人員之被告簡鴻仁所明知之一般常識,自應就廠商負責人及其合作廠商關係人之請託有所警惕,就此等請託所生私下財物或其他利益之往來,更應盡力避免,蓋標案承辦人員與各該投標廠商間,投標廠商為求順利得標,往往以各種方式欲取得標案之獨家資訊,依照一般社會通念,投標廠商或為其請託之人,倘非有事相求,當不會平白無故致贈禮品或其他利益予標案承辦人員,然被告簡鴻仁非但未予避嫌,反以「無息借款」之名義向長期參與花蓮縣政府標案之廠商負責人即被告柳俊隆索求現金35萬元,其顯已知被告柳俊隆為求能在日後標案中繼續獲益,必不會拒絕其要求,被告簡鴻仁並持續透漏未公開之標案內容予被告柳俊隆(於後詳述),自難謂被告簡鴻仁為上開行為時,並無以違背職務行為,換取被告柳俊隆交付不正利益之冀求。

⒉被告簡鴻仁所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⑴107防毒軟體案之洩密與違背職務行為

①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如下(見警卷㈤第29頁至第84頁):

②從前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簡鴻仁於107年7月12日始即陸續向被告柳俊隆透漏107防毒軟體案相關資訊,被告簡鴻仁並於107年8月21日傳送招標內容要求被告柳俊隆修改,被告2人修改內容之過程中,被告簡鴻仁更傳送「我現在怕說其他防毒說他也可以交貨 4,000 90萬 我怕他們太容易 你總要些門檻比其他防毒高」、「賽門鐵克若投標也沒關係嗎 延續防毒 只要防毒都能延續 所以會各自解讀 懂我意思嘛」等語,與被告柳俊隆商討如何於招標內容中擬定排擠競爭對手之策略等事實;此外,經本院比對被告柳俊隆於107年9月7日16時46分許所回傳最終版本之內容(見警卷㈤第81頁至第83頁),與最終公告之預算書中之內容別無二致(見警卷㈥第37頁至第38頁),顯見被告柳俊隆及東懋公司就107防毒軟體案,較他人居絕對之優勢,而被告簡鴻仁明知且縱容此情,非但未將此情告知審標及負責開標之人,甚於107年9月20日蓋章簽辦理決標公告(見警卷㈥第43頁至第44頁),而有違背職務行為乙情甚明。

⑵107東里筆電案之洩密與違背職務行為被告簡鴻仁收到35萬元款項後,於107年7月25日17時58分起陸續傳送107東里筆電案相關訊息及預算書草稿予被告柳俊隆,由被告柳俊隆修訂擬製107東里筆電案採購項目及規格設計,被告柳俊隆更事先向供貨廠商確認貨源充足,形同提前備標,且最終公告版本107東里筆電案預算書之內容,均可見被告柳俊隆於LINE訊息中所要求增訂之條款,被告簡鴻仁早已知悉東懋公司參與投標,被告柳俊隆更參與107東里筆電案招標文件之擬訂,東懋公司參與投標係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卻未將此情告知審標及開標人員,反於107年9月7日傳訊被告柳俊隆「東里國中Chromebook已上網公告」等語,以提醒被告柳俊隆投標,任由開標程序進行,東懋公司因而順利得標,被告簡鴻仁並於107年9月18日公告決標,以獨厚被告柳俊隆及東懋公司:

①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如下(見警卷㈤第39頁至第80頁):

②從前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簡鴻仁於107年7月25日始即陸續向被告柳俊隆透漏107東里筆電案相關資訊,被告簡鴻仁並於107年8月11日傳送招標內容要求被告柳俊隆修改,被告簡鴻仁傳訊被告柳俊隆:「確認規格要不要改」等語,被告柳俊隆更回覆「我問一下有沒有貨 貨源OK」等語,於招標前即讓被告柳俊隆向廠商確認貨源是否充足等事實,且被告柳俊隆要求被告簡鴻仁於最終預算書中加上「驗收時附原廠三年經銷授權保固書」條款,以鞏固己身之優勢(按:要求廠商提供原廠保固書,形式上固屬對產品品質之保障,對標案似無危害,惟該條款之條件及保固年限既均為特定投標廠商為己量身打造,實質上即生排擠其他競爭對手之效果,而失其公平性),經本院比對該條款確存在最終公告之預算書(見警卷㈥第7頁至第9頁),顯見被告柳俊隆及東懋公司就107東里筆電案,較他人居絕對之優勢,而被告簡鴻仁明知且縱容此情,非但未將此情告知審標及負責開標之人,甚於107年9月17日蓋章辦理決標公告(見警卷㈥第15頁至第16頁),而有違背職務行為乙情甚明。

⑶108投影機案之洩密與違背職務行為 被告簡鴻仁於確認被告柳俊隆免除其35萬元債務後,於108年4月19日10時1分起陸續傳送108投影機案相關訊息及預算書草稿予被告柳俊隆,由被告柳俊隆修訂擬製108投影機案採購項目及規格設計,且最終公告版本108投影機案之內容,均可見被告柳俊隆於LINE訊息中所要求增訂之條款,被告簡鴻仁早已知悉被告柳俊隆所經營之永新科技參與投標,被告柳俊隆更參與108投影機案招標文件之擬訂,永新科技參與投標係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卻未將此情告知審標及開標人員,亦未依法不予決標,反於108年7月9日15時32分許(開標時間為同日14時9分)傳訊向被告柳俊隆確認由何人得標,確認為永新科技後,更傳送「水喔」等語表示恭賀之意,108投影機案於108年7月23日公告決標,被告簡鴻仁以此方式,獨厚被告柳俊隆及永新科技:

①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如下(見警卷㈤第135頁至第176頁):

②從前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簡鴻仁於108年4月19日傳送招標內容要求被告柳俊隆修改,被告簡鴻仁傳訊被告柳俊隆:「你要交Epson嗎」等語,被告柳俊隆則回覆「標到的話 會交」等語,被告簡鴻仁答以「若你交Epson規格就不要改」等語,顯以被告柳俊隆之需求為預算書內容擬定之前提,且被告柳俊隆要求被告簡鴻仁於預算書中加上「交貨時檢附產品進口證明或出廠證明、交貨時提供原廠開立之機器四年保固及燈泡一年或1,000小時之保固證明書正本」等條款,以鞏固己身之優勢,經本院比對該條款確存在最終公開招標預算書(見警卷㈥第99頁至第100頁),顯見被告柳俊隆及永新科技就108投影機案,較他人居於優勢,而被告簡鴻仁明知且縱容此情,非但未將此情告知審標及負責開標之人,甚於108年7月9日15時32分許傳訊被告柳俊隆「三哥 大型顯示器得標廠商你知道是誰嗎」等語,經被告柳俊隆答以「我 永新科技」等語,被告簡鴻仁則於同日15時34分許傳訊被告柳俊隆「水喔」等語表示恭賀之意,被告簡鴻仁甚於108年7月17日蓋章簽辦理決標公告(見警卷㈥第105頁),而有違背職務行為乙情至明。

⑷108Chromebook案之洩密與違背職務行為 被告簡鴻仁於確認被告柳俊隆免除其35萬元債務後,於108年7月10日9時43分起陸續傳送108Chromebook案需求說明書及相關資訊予被告柳俊隆,使被告柳俊隆及國眾公司得較其他廠商提前備標,108Chromebook案於108年8月1日公開招標,因公告版本之需求說明書與被告簡鴻仁於同年7月10日、7月15日傳送之需求說明書內容有異,被告柳俊隆即於108年8月2日傳訊要求被告簡鴻仁更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被告簡鴻仁先不耐表示「我不是讓你們先看先改 都沒意見,上了才說」等語後,仍然允許被告柳俊隆修改108Chromebook案需求說明書內容,被告柳俊隆修改後旋即於同日16時44分許將檔案回傳予被告簡鴻仁,其後被告簡鴻仁假以全磊有限公司提出疑義為由,於108年8月16日重新辦理第一次之公開招標,且108年8月16日公開招標需求說明書與108年8月2日被告柳俊隆修改後之版本,除段落縮排及標號方式略有不同外,實質內容均完全相同,被告簡鴻仁任由被告柳俊隆修改已公開招標之需求說明書內容,更為被告柳俊隆重新辦理公開招標,而為違背職務行為:

①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如下(見警卷㈤第176頁至第203頁):

②從前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簡鴻仁分別於108年7月10日、同年月15日陸續傳送108Chromebook案需求說明書予被告柳俊隆,欲使被告柳俊隆得較其他廠商提前備標,而108Chromebook案於108年8月1日公開招標(見警卷㈦第177頁至第180頁),因公告版本之需求說明書與被告簡鴻仁先前傳送之需求說明書內容有異,被告柳俊隆即於108年8月2日13時8分許傳訊被告簡鴻仁「午安昨天看到 chromebook的公告 這是acer硬體+軟體的規格 asus進不去耶可以用刪去法修改嗎」等語,要求被告簡鴻仁更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被告簡鴻仁先不耐表示「我不是讓你們先看先改 都沒意見,上了才說」等語後,仍然允許被告柳俊隆修改108Chromebook案需求說明書內容,被告柳俊隆修改後旋即於同日16時44分許將名為「2chromebook需求說明書0000000new.doc」之檔案回傳予被告簡鴻仁之事實(見警卷㈤第183頁至第185頁)。

③再觀被告簡鴻仁及被告柳俊隆之電腦經搜索後,均扣得名為「2chromebook需求說明書0000000new.doc」之檔案,且該檔案確見紅色橫槓文字及黃底藍字文字(見警卷㈠第25頁至第47頁),與被告柳俊隆上開訊息中「紅色字是建議刪除 黃底藍字是多一個或」等語相符,而「2chromebook需求說明書0000000new.doc」之檔案內容,又與108年8月16日重新辦理第一次之公開招標之需求說明書(見警卷㈦第211頁至第218頁)實質內容互核一致(見警卷㈠第23頁、第27頁至第35頁、警卷㈦第211頁至第218頁);而被告簡鴻仁於108年8月2日經被告柳俊隆要求修改需求說明書內容後,旋即於108年8月6日以「全磊有限公司108年8月1日(108)磊會字第0001號函提出疑義」為由,上簽請求重新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惟教育處案卷均未見相關疑義之函文(見警卷㈠第23頁、警卷㈦第205頁),此均足見被告簡鴻仁任由被告柳俊隆修改已公開招標之需求說明書內容,並為被告柳俊隆之利益,假以全磊有限公司提出疑義為由,於108年8月16日重新辦理第一次之公開招標,藉此方式更動已公開之需求說明書內容,而為違背職務行為乙情,灼然甚明。

⑸108黑白板案、108AR/VR案、108電腦與雲盒整合案之洩密與違背職務行為 被告簡鴻仁於確認被告柳俊隆免除其35萬元債務後,於108年7月10日9時43分起陸續傳送108黑白板案、108AR/VR案、108電腦與雲盒整合案之需求說明書予被告柳俊隆,並傳送「給你們的就是請你們幫忙寫,再兜」等語予被告柳俊隆,使被告柳俊隆得參與上開採購案細部規格之擬訂,依自身需求撰寫需求說明書之內容,嗣108AR/VR案於108年8月29日因變更招標文件內容而為無法決標公告,被告簡鴻仁於108年8月28日即提前傳訊被告柳俊隆「arvr會撤下來 這週再重新上」等語予被告柳俊隆,使被告柳俊隆提前得知未公告之消息,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①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如下(見警卷㈤第176頁至第197頁):

②從前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簡鴻仁分別於108年7月10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5日、同年8月2日陸續傳送108年黑白板、108年AR/VR、108年電腦與雲盒整合等採購案需求說明書予被告柳俊隆,並於108年8月2日13時35分許傳訊被告柳俊隆「給你們的就是請你們幫忙寫,再兜」等語予被告柳俊隆(見警卷㈤第184頁),由被告柳俊隆得參與上開採購案細部規格之擬訂,依自身需求撰寫需求說明書之內容,欲使被告柳俊隆得較其他廠商提前備標之事實;其後,108年AR/VR於108年8月29日因變更招標文件內容而為無法決標之公告,被告簡鴻仁於108年8月28日即提前傳訊被告柳俊隆「arvr會撤下來 這週再重新上」等語予被告柳俊隆(見警卷㈤第197頁),使被告柳俊隆提前得知未公告之消息,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乙情甚明。

⒊小結

⑴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明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所稱「招標文件」自應包括尚未確定前之各種草案內容,以免有心人士從中得知各種特殊條件限制之梗概及方向,而能提前準備,甚至循各種管道試圖影響招標文件之內容,致妨害採購制度之公平性等情,業如前述,被告簡鴻仁明知被告柳俊隆為長期參與縣政府標案之廠商代表,卻將107年東里筆電案、107防毒軟體案、108投影機案、108Chromebook案、108黑白板案、108AR/VR案、108電腦與雲盒整合案之招標內容均洩漏予被告柳俊隆,於公開招標或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前,即由被告2人就招標內容反覆研擬、討論,被告柳俊隆顯居於主導地位,就各該標案內容所提之意見及要求,為被告簡鴻仁所悉數採納,亦列入最終版本之標案內容,此舉使本應絕對公平之政府標案,淪於被告2人間之私相授受,公平性蕩然無存,被告簡鴻仁所洩漏者,已非無關緊要之資訊,而均屬法定應秘密事項,自合於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無疑。

⑵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部分

①按賄賂罪之不法核心在於公務員以其職務上或違背職務行為作為圖謀不法利益的工具,此類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犯行因公務員實施或允諾實施特定職務上或違背職務行為,係作為相對人現在或未來交付財物或利益之報償,其間之不法對價關係,既已提升國家體制功能遭受破壞之風險,為維護國家體制功能健全無虞,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及同法第11條第4項、第1項與第2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成立,乃以行賄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基於行賄意思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冀求買通公務員踐履(或不執行)所賄求之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公務員明知行賄者賄求上情,仍收受該賄賂或不正利益,允以相關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作為報償,則該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收受與交付間即具相當對價關係,而足當之。至該公務員已否踐履對方賄求之違背職務或職務上行為,以及究係事前、事中或事後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均非所問。是若行賄者為使承攬廠商順利驗收俾請領保固保證金,並完成履約爭議解決相關程序,而基於行賄意思,接續或分別多次交付賄賂予經辦該事務之公務員,藉以賄求上情;倘相關公務員亦知行賄者基於前述目的,接續或分別多次交付之賄賂,係有意買通其職務上行為作為報償,仍予收受,即應認係同意以各職務上行為作為收受賄賂之對價,而有收受賄賂之犯意與對價關係。本不以公務員實際上已踐履對方賄求之特定職務上行為,為其成立要件。且行、收賄雙方對於是類接續收付賄賂之相對給付,縱僅概括會意賄求之內容或目的,或大略確認其間報償之對價關係,而未言明具體細節,本即事理之常,並無礙各次行賄、收賄之犯意及其間對價關係之認定。果雙方業已彼此意會係基於同一主要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而續予交付或收受賄賂,不論交付或收受賄賂之時機係事前、事中或事後,均不影響前述交付與收受賄賂合意之認定。尤其不能將接續犯行之同一對價關係,予以割裂,分別單獨觀察判斷,遽以各次收受賄賂當時職務上行為辦理進度之客觀事態,否定該接續犯行同一對價關係。是不論本件被告要求、期約、收受相關賄賂時,是否逐一具體言明各該對價關係或所允對待給付之內容,亦不論各賄賂金額高低,均不影響前述客觀事證與收受賄賂罪責之判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違背職務行為受賄罪之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對於職務上之義務有所違背而言,不論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均屬之,並不以最後有決定之職權為限(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貪污治罪條例所謂「賄賂」,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有形財物而言;而該條例所謂「不正利益」,則泛指除賄賂以外,其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有形或無形之利益皆在內,且不以經濟財產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或媒妓作樂等等皆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1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經查,就本案被告2人之關係、時空背景、前開列舉被告簡鴻仁違背職務上行為之內容、被告柳俊隆所授受不正利益之種類暨價額等主觀暨客觀情事綜合審酌判斷,本院認被告2人雖未曾就賄求之目的及行為討論具體細節,然從前開被告2人之對話紀錄及具體行為間,根據其整體行為歷程通盤觀察,已可會意賄求之職務、目的,並確認其間報償對價關係,足見被告柳俊隆交付35萬元現金,並於其後不再追討之行為,確有行賄之意,而被告簡鴻仁亦明知被告柳俊隆之意欲,仍收受該不正利益,且其所為與收受之不正利益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性,自具對價關係,被告簡鴻仁於被告柳俊隆免除其35萬元債務之前後,陸續透漏前開標案內容予被告柳俊隆,甚且任由被告柳俊隆修改標案內容等諸多情節,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從而,被告簡鴻仁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而被告柳俊隆對於公務人員交付不正利益等情,灼然至明。

四、被告及辯護意旨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㈠被告簡鴻仁辯稱:共同供應契約,所有零件報價牽一髮而動全身,何況根本不知道還原的廠商、廠牌有什麼,廣播教學系統也一樣,我只能請柳俊隆協助找,但我也要求至少要三家不同廠商能進的規格,這不是在綁規格,而是在要求不能獨家供應,最後整理出來的就是所有廠商都能滿足的基本規格,我也在所有規格細項寫上「含以上」,讓規格更開放,只要有任何廠商來詢問,我都採開放的心態等語。然查,於107科技教室案之招標過程,已可見星合公司數度且具體提出疑義,質疑原版本估價單之「廣播教學系統」、「千兆交換器」、「穩壓器」等由被告柳俊隆所擬項目,均有獨規之虞,經星合公司前開異議後,被告簡鴻仁當已知由被告柳俊隆提出之估價單內容有所爭議,竟仍將星合公司異議內容告知被告柳俊隆;再觀被告2人LINE對話紀錄,被告簡鴻仁因星合公司就教師機用顯示器規格異議傳訊被告柳俊隆:「你的RANGE範圍太小 查不到華碩」等語,被告柳俊隆答覆:「可特規生產」等語,被告簡鴻仁傳訊:「這要我怎麼解釋哀 這不能解釋啊」等語,被告柳俊隆答覆:「他們(華碩)是為了這案子 特規生產」等語,被告簡鴻仁傳訊:「我沒辦法這樣解釋啊」等語,被告柳俊隆再答以「好 再等一下 Asus這樣真的不行?他是可以標的啊」等語,被告簡鴻仁傳訊:「沒有一個廠商可以找到這資料」等語,被告柳俊隆答覆:「已經請廠商在處理一次 請再等等」等語,被告簡鴻仁傳訊:「真的很煩捏 就不要綁太死」等語,顯見被告簡鴻仁已知原估價單內容確有獨規疑義,因無法回應星合公司之質疑,始與被告柳俊隆商討應對之策,並於被告2人討論及評估過後,始斟酌放寬規格之事實,被告簡鴻仁企圖以星合公司異議後放寬規格細項等作為,為其未為圖利行為之佐證,顯係倒果為因之強詞抗辯,要無可採。

㈡被告簡鴻仁又辯稱:在107年以前公開徵求網站上面全部沒有任何一個機關有上過一筆公開徵求,所以我完全不知道要透過公開徵求,這部分在公開徵求網上可以查詢的到,107年以前全部沒有任何機關有做過,所以我並不是不透過公開徵求,如果有,我當然會照規定進行等語,然由辯護人所提之花蓮縣政府政風處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投影片(見本院卷㈠第439頁至第446頁,下稱本案投影片),其上既載明「仔細審酌公開該文件是否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即將該文件公開,有無影響其他廠商之權益等;承辦人員或許可運用『政府採購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以做為預算編列之參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45頁),顯見花蓮縣政府政風處早已告知標案承辦人員可用政府採購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被告簡鴻仁辯稱:「完全不知道要透過公開徵求」等語,當屬卸責之詞,無以採信;又姑且不論標案承辦人員向長期參與標案之廠商詢問標案草案之合法及妥適性,單從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即可知,被告簡鴻仁與被告柳俊隆之交涉過程中,已顯非單純向被告柳俊隆詢問產品資訊,如於107防毒軟體案中,被告簡鴻仁即曾傳送「我現在怕說其他防毒說他也可以交貨 4,000 90萬 我怕他們太容易 你總要些門檻比其他防毒高」、「賽門鐵克若投標也沒關係嗎 延續防毒 只要防毒都能延續 所以會各自解讀 懂我意思嘛」等語予被告柳俊隆,企圖利用招標文件之擬定,排擠其他可能參與投標之潛在競爭對手,以圖利被告柳俊隆,再觀108Chromebook案,於該案公開招標後,被告簡鴻仁竟應被告柳俊隆之要求,依被告柳俊隆之意思,任由其更改該案說明書內容,被告簡鴻仁其後更另尋名目,為被告柳俊隆重新辦理公開招標,此均足見被告2人企圖排擠其他廠商,欲使被告柳俊隆從中獲益之事實,是被告簡鴻仁前開所辯,委無足採。

㈢辯護人為被告簡鴻仁辯護稱:被告簡鴻仁所承辦之政府採購案件,僅負責招標文件之前置作業,被告簡鴻仁經由詢價、訪價等蒐集資訊過程,將招標文件所需之資訊搜整完成作成招標文件之初稿後,要一路上陳簽請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長至花蓮縣縣長核批,核准後的結果所呈現的文件才是法律上所稱的招標文件,在縣長簽准之前,尚無保密可言,本案相關文件在被告簡鴻仁手裡時皆未簽核,在詢價、訪價階段,根本非法律上所稱之招標文件,最多只是為了完成招標文件所需的相關資訊,並無洩密問題等語。然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招標文件本應包括尚未確定前之各種草案內容,此見解亦為本院所採,蓋政府採購法所定之應秘密招標文件之認定,本應參酌該法立法旨趣,以謀求各投標廠商間之公平競爭為圭臬,草案內容之洩漏,若已足使個別廠商提前備標,此際對其他廠商而言即失其公平性(況本案招標文件均由投標廠商代表人即被告柳俊隆為主要擬定者),倘如辯護意旨所辯,標案內容之保密基準時點,均繫諸於縣長之簽准與否,則於縣長簽准前,標案承辦人將可視交情任意將擬定之招標文件交付予投標廠商,勢必無以防止標案承辦人與特定廠商之私相授受,使政府標案淪於各投標廠商討好標案承辦人之人情競價,顯然悖於政府採購法之立法本旨,是辯護意旨前開所辯,洵無足採。

㈣辯護人為被告簡鴻仁辯護稱:被告簡鴻仁與被告柳俊隆為20年之朋友,其雖有向被告柳俊隆借款35萬元,但此均與107防毒軟體案、107東里筆電案、108投影機案、108Chromebook案、108黑白板案、108AR/VR案、108電腦與雲盒整合案無關,而純係借款,所借款35萬元更與上開採購案無對價關係,應無收受賄賂可言等語。然本院觀諸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渠等日常聯繫所談論者,多為標案及工作之相關內容,難見有何深厚之情誼私交,被告簡鴻仁亦於偵查中供稱:我沒再跟其他人借錢,也沒跟其他兄弟姐妹借錢等語(見偵卷㈠第348頁),被告簡鴻仁獨向被告柳俊隆借款乙情,已顯蹊蹺,又借款交付及債務免除之過程及時序,亦均與前開標案之進程,以及被告簡鴻仁所為違背職務行為間具密切關聯,對價關係之存在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辯護意旨前開所辯,自無以採憑。

五、綜上所述,被告簡鴻仁及辯護意旨上開所辯,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有利被告證據不採用之理由

七、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不予調查之說明:辯護人固聲請傳喚花蓮縣政府政風處主任唐文斌,欲釐清「本案8標案之單位主管、部門主管分別為何人,被告簡鴻仁於前揭採購案中,依其職務身分,所能接觸之相關採購文件為何,該等文件是否具有機密性質,若有,各該文件之機密等級為何?」等事實,惟各該文件是否屬應秘密之「招標文件」,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本應由法院依社會通念、事實背景、資料內容,並參酌政府採購法謀求廠商間公平競標之立法意旨下,為綜合判斷,要之,是否屬應秘密之招標文件,本屬司法者認事用法之核心職權,不因他人稱該文件為「應秘密」或「不應秘密」而異其結論。本院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前段所定「招標文件」,應包括尚未確定前之各種草案內容,而秘密與否,則繫諸該文件之洩漏,是否影響政府採購之公平性為斷,被告簡鴻仁為本案8標案之負責人,卻未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反逕將本案8標案之資訊,悉數提前告知極可能參與投標之被告柳俊隆,並與之就標案內容為實質之討論,顯足影響政府採購之公正,造成不公平之競爭,該當於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乙情,既如前述,則本案8標案之單位主管、部門主管分別為何人,各文件之秘密等級為何等情,顯已非所問,即應認無再傳喚證人唐文斌之必要性,辯護人前開聲請,應予駁回。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簡鴻仁部分

㈠論罪

⒈核被告簡鴻仁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

⒉公訴意旨就事實欄一㈠雖漏論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清楚敘明被告簡鴻仁於107科技教室案中,如何圖利於被告柳俊隆及東懋公司之事實,且此與被告被訴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間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下述),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告知上開部分罪名(見本院卷㈢第254頁),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不生影響,自得併予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簡鴻仁就犯罪事實二108投影機案、108Chromebook案、108黑白板案、108AR/VR案、108電腦與雲盒整合案部分,各成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且分屬數行為,然前開洩密部分,既為被告柳俊隆免除被告簡鴻仁35萬債務後,被告簡鴻仁所陸續向被告柳俊隆透漏,應認為被告2人對價合意所含括,而均屬被告簡鴻仁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所為,較為合理,公訴意旨容有未洽;又公訴意旨認被告簡鴻仁就犯罪事實二108投影機案部分,另構成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然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僅為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若其圖利行為合於其他特別規定者,即應從其特別規定,未可概以圖利罪相繩,本院既已認定被告簡鴻仁就犯罪事實二108投影機案部分為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行為所包含,該部分爰不另論圖利罪;另公訴意旨認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即無再論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必要,然前開2罪保護法益有別,均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屬想像競合關係(後述),洩密部分非可置之不論,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亦有誤會。

⒋被告簡鴻仁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對主管事務圖利、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就事實欄二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均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斷。

⒌被告簡鴻仁就事實欄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以及就事實欄二犯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簡鴻仁時任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教網中心執行秘書,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職責,然因不法利益薰心,先於107科技教室案中以事實欄一所載方式,違背職務圖利於被告柳俊隆及被告東懋公司,其後,被告簡鴻仁並向被告柳俊隆借款35萬元,以事實欄二所載違背職務之行為,換得被告柳俊隆免除其債務,與被告柳俊隆沆瀣一氣,使本應公正競標之地方政府標案,淪為被告簡鴻仁及特定廠商間之私相授受,罔顧國家法益,有辱官箴,亦減損公眾對於公務員品操、素質之信賴,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簡鴻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政府採購制度所生損害、無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㈠第53頁)、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飾詞狡辯,未肯正視己身錯誤之犯後態度;暨其自陳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經營小吃店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㈢第26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沒收。復審酌被告簡鴻仁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狀、罪質及侵害法益,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被告之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褫奪公權按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又褫奪公權之期間,因貪污治罪條例並無明文,則應依同條例第19條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1年以上10年以下之褫奪公權期間範圍內宣告之;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8款亦有明定。準此,被告簡鴻仁本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2罪,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依上開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其期間則衡量被告簡鴻仁違背職務之犯罪情節、對法益侵害之程度、所收受之不正利益等節,宣告如主文所示,並依各罪中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定為應執行褫奪公權之期間。

二、被告柳俊隆及被告東懋公司部分

㈠論罪

⒈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是「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均係該條項規範之對象,蓋開標乃採購人員之職務,若對採購人員行使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該行為態樣之一。而同法第48條第1項所設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乃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招標機關誤信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柳俊隆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就事實欄二所為,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

⒉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東懋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柳俊隆,因執行業務於本標案中,犯事實欄一所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自應依前開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處被告東懋公司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

⒊被告柳俊隆就事實欄一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以及就事實欄二犯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犯前4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柳俊隆於偵查、審理中就涉犯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犯行,均為坦認,本院斟酌本案犯罪情節,認被告柳俊隆尚無從免除其刑,爰依前開規定,就所犯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部分,依法減輕其刑。

㈢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柳俊隆為被告東懋公司之實質負責人,無視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竟為本案事實欄一㈡所載犯行,有害政府設立採購制度之公平性;又為圖一己私利,為事實欄二所載交付不正利益犯行,嚴重破壞公務員之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所為均屬不該,實應非難;兼衡被告柳俊隆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政府採購制度所生損害、無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㈠第55頁)、犯後於偵審均為自白之犯後態度;暨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仍經營東懋公司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㈢第26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沒收,併就被告東懋公司事實欄一㈡犯行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又被告東懋公司因係法人,無受自由刑之可言,爰不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柳俊隆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狀、罪質及侵害法益,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被告之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㈣褫奪公權被告柳俊隆本案所犯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其期間則衡量被告柳俊隆之犯罪情節、對法益侵害之程度、所交付之不正利益等節,宣告如主文所示

㈤不予緩刑之理由被告柳俊隆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情,業如前述,辯護人亦於本院審理程序為被告柳俊隆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按緩刑宣告除需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要件外,尚應有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足為之,是否為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柳俊隆僅為一己之私,除於107科技教室案中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外,更行賄被告簡鴻仁使其洩漏標案資訊,並屢於標案條款中,擬定排擠其他廠商之策略,已嚴重損害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犯罪情節難認輕微;另被告柳俊隆雖於偵審中均為認罪答辯,然細譯其供述及證述內容,仍多有避重就輕及迴護被告簡鴻仁之情,經本院詳加比對卷宗證據資料,始得拼湊本案犯罪事實全貌,難認被告柳俊隆已就其本案所為,徹底悛悔醒悟,基於上述理由,本院認被告柳俊隆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無以給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簡鴻仁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賄賂罪所侵害者為國家之官箴及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純正,行賄者本質屬對合犯,非被害人,公務員收受之賄賂,應予沒收、追徵,不得發還予行賄者,縱使公務員事後自行將賄賂返還行賄者,仍應依法沒收、追徵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8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簡鴻仁自被告柳俊隆處所免除之35萬元債務,係被告簡鴻仁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被告簡鴻仁固稱渠已清償被告柳俊隆該筆35萬元債務等語,此部分確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425頁),然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柳俊隆係行賄者而非被害人,縱使被告簡鴻仁事後自行將賄賂返還行賄者,無從解免其責,仍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柳俊隆及東懋公司部分

㈠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犯罪所得,應指為承作標案之利潤(扣除履約成本),此係因犯罪行為人雖以違法行為取得合約訂定,但該合約執行本身既無不法,其中性履約所獲對價,就構成要件規範目的而言,即非源於違法行為之利得,而與違法行為無利得關聯性(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5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政府採購法第92條對廠商處以罰金刑之規定,並非認定該廠商有實際參與或實行犯罪行為,而係為加強廠商對於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之監督管理責任,俾能遏止或減少發生此類犯罪行為之可能性,故除對於實際參與或實行犯罪行為之自然人科處刑罰外,另對於未實際參與犯罪之廠商附加特別處罰,學理上稱為兩罰性規定,因該廠商並非實際參與或實行犯罪行為之自然人,自難認係刑法第38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所稱之「犯罪行為人」,而無從依同條項規定,將因犯上述各該項之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予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廠商與犯罪行為人,經檢察官同列被告提起公訴,該被告廠商因犯罪行為人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而取得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規定予以沒收。經查,被告東懋公司因被告柳俊隆為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扣除履約成本後,取得利潤為130萬元,業據被告柳俊隆於調詢中供承在卷(見偵㈠卷第224頁),上開所得均係源自被告柳俊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自為應沒收之對象,而上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於被告東懋公司該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事務違法圖利罪所稱之「利益」,依該條款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包括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又公務員違法圖利之對象其中關於工程或採購案之「收回成本、稅捐及費用」部分,原來即為其所支出,並未沾染不法,亦非無償取得之不法利益,自不在所謂圖利範圍。從而,類此採購案所得不法利益乃指其可領得之價額,於扣除必要成本(如工程之材料、機具等原物料及工資等)、稅捐及其他費用等中性支出後之餘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若為收受不正利益後所為之違背職務圖利行為,雖因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僅係概括規定,得逕論以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而不另論圖利罪,然於犯罪所得之認定上,應同前開解釋。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係屬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為貫徹此原則,俾展現財產變動關係之公平正義,並使財產犯罪行為人或潛在行為人無利可圖,刑法對犯罪所得採「義務沒收」,並擴及對第三人犯罪所得。對於犯罪工具、犯罪產物之沒收,亦擴大至對第三人沒收。故不論是對被告或第三人之沒收,皆與刑罰、保安處分同為法院於認定刑事違法(或犯罪)行為存在時,應賦予之一定法律效果。從而,於實體法上,倘法院依審理結果,認為第三人之財產符合刑法第38條第1項(違禁物)、第38條之1第2項(犯罪所得)法定要件之義務沒收,或第38條第3項(犯罪工具、犯罪產物)合目的性之裁量沒收,即有宣告沒收之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獨資商號,雖依行政法規而得以登記之事業名稱對外營業,惟因獨資商號屬個人事業,其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交易上之一切行為,均為該負責人之行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即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若因業務締約或涉訟,均應以實際經營之個人即負責人為當事人。經查:

⒈被告柳俊隆於事實欄二107年東里筆電案、107防毒軟體案中所為行賄犯行,使東懋公司於107年東里筆電案、107防毒軟體案中,分別以43萬5,600元、85萬元得標,而被告柳俊隆雖於偵查中供稱107年東里筆電案之利潤為標價之3%至12%,而107防毒軟體案之利潤則為標價之2.5%等語(見偵卷㈣第195頁至第197頁),然經本院比對107、108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電腦及電腦週邊設備批發業」及「電腦套裝軟體批發業」之擴大書審純益率均為6%(見警卷㈠第11頁至第13頁),被告柳俊隆所述明顯低於前開標準,故本院認以6%作為犯罪所得估算比率較屬合理,稽此,東懋公司於107年東里筆電案所得應為2萬6,136元(計算式:43萬5,600元×0.06),於107防毒軟體案所得應為5萬1,000元(計算式:85萬元×0.06),合計共7萬7,136元,為被告2人為東懋公司實行違法行為,東懋公司因而取得者,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東懋公司既因事實欄一所載犯行,於本案同列被告,並由其代表人即被告柳俊隆全程參與本案審理過程,堪認業已保障其聽審權,事實欄二沒收部分,即不另依職權裁定命東懋公司參與沒收程序,附此敘明。

⒉被告柳俊隆於事實欄二108投影機案中所為行賄犯行部分,使永新科技於108投影機案中,以572萬9,660元得標,而依107、108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電腦器材、電子設備批發」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見警卷㈠第11頁至第13頁),本院亦認以6%作為犯罪所得估算比率為合理,據此,永新科技於108投影機案所得應為34萬3,780元(計算式:572萬9,660元×0.06,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然永新科技既為獨資商號,而無獨立法人格,而被告柳俊隆為永新科技之實際負責人乙情,亦為其坦認在卷,該部分犯罪所得亦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柳俊隆行賄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鴻仁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9年1月10日上午9時48分,利用手機LINE通訊軟體傳「拿個茶盤看看」「長70×40」「大沒關係,我是擺客廳」訊息予被告柳俊隆,再於109年1月14日下午6時21分,利用手機LINE通訊軟體傳花蓮某國小需要施作資訊工程訊息及承辦人聯絡方式予被告柳俊隆,復於109年1月14日下午7時7分傳其茶盤裂痕照片予被告柳俊隆,向被告柳俊隆要求送茶盤,被告柳俊隆考量被告簡鴻仁係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教網中心執行秘書之職務身分,可介紹不少花蓮縣境內學校資訊工程施作,乃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利用手機LINE通訊軟體於109年1月14日下午10時40分傳紅檜茶盤照片及「紅檜70×40×6有興趣嗎」、黃檜茶盤照片及「黃檜日式茶盤61×33×6」予被告簡鴻仁,被告簡鴻仁續於109年1月14日下午11時55分傳賣茶盤的網址予被告柳俊隆連結,再於109年1月15日凌晨0時1分傳「紅檜好了,造型比較好看」予被告柳俊隆而要求茶盤賄賂,被告柳俊隆遂於109年1月15日花費4,500元購買紅檜原木茶盤後,於109年1月20日下午1時39分傳「茶盤到了哦晚點送去家裡」予被告簡鴻仁,被告簡鴻仁則回傳「哇,這麼快」「好ㄟ」,於109年1月20日19時7分許,被告柳俊隆至被告簡鴻仁住家,交付紅檜茶盤賄賂予被告簡鴻仁,被告簡鴻仁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紅檜茶盤。因認被告簡鴻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柳俊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依據;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犯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2人之供述、被告2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院110年聲搜字第000187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案茶盤照片等為其論據。

肆、訊據被告簡鴻仁對前開起訴之客觀事實雖不爭執,惟堅詞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辯稱:我沒有想那麼多,我想說我跟柳俊隆是朋友等語(見偵卷㈣第36頁);被告柳俊隆則就前開被訴事實,為認罪答辯。經查:

一、被告簡鴻仁於109年1月10日9時48分許,以LINE傳訊被告柳俊隆「拿個茶盤看看」、「長70×40」、「大沒關係,我是擺客廳」等語,再於109年1月14日18時21分許,以LINE傳送其與LINE暱稱「潘慧君」之以下對話紀錄截圖,並傳送潘慧君之LINE聯絡資訊予被告柳俊隆:

其後,被告簡鴻仁復於109年1月14日19時7分許傳送其茶盤裂痕照片予被告柳俊隆,並稱:「20年 都裂了」等語,被告柳俊隆於同日22時39分許陸續傳送紅檜茶盤照片及「紅檜70×40×6有興趣嗎」等語、黃檜茶盤照片及「黃檜日式茶盤61×33×6」等語予被告簡鴻仁,被告簡鴻仁並於翌(15日)日0時1分許回傳「紅檜好了,造型比較好看」等語予被告柳俊隆,被告柳俊隆於109年1月15日花費4,500元購買紅檜原木茶盤後,於109年1月20日下午1時39分許傳訊「茶盤到了哦晚點送去家裏」等語予被告簡鴻仁,被告簡鴻仁則回傳「哇,這麼快 好ㄟ」等語,於同日19時8分許,被告柳俊隆至被告簡鴻仁住家,交付紅檜茶盤被告簡鴻仁等情,為被告2人所坦認或不爭執,並有被告2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㈤第218頁至第228頁)、本院110年聲搜字第000187號搜索票(見偵卷㈢第9頁)、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見偵卷㈢第11頁至第19頁)、扣案茶盤照片(見偵卷㈣第17頁)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以正當方式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則屬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稱「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所稱職務係指職權事務,即公務員於任職期內,皆有一定範圍之職掌事務,而本此職掌事務負有其處理之職權與職能,此職權事務之取得究係直接出於法令規定,抑或上級主管長官之授權分配,究係永久性或臨時暫兼辦性質,並非所問。再者,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及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須與其固有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始屬其職務行為之範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係相對應於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之規定。如公務員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不構成上開收受賄賂罪名,縱係犯其他罪名,則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人,仍不構成上開行賄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3318號判決意旨參照)。同理,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如相對應之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不構成收受賄賂罪,交付賄賂之人亦不構成行賄罪。

三、由被告簡鴻仁與潘慧君之對話紀錄可知,潘慧君係向被告簡鴻仁詢問有無符合條件之廠商可代為引薦,被告簡鴻仁彼時雖具公務員身分,然本院觀諸被告簡鴻仁其既係被動答覆他人之詢問,潘慧君所詢問之工程內容,亦與被告簡鴻仁己身業務範圍之職掌事務無涉,毋寧係私下推薦具交情之熟識廠商,亦難認係與被告簡鴻仁固有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或具實質影響力)之行為,被告簡鴻仁以此向被告柳俊隆要求贈送茶盤,其行為雖確有可議之處,然既非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則自無從以該罪相繩。而被告柳俊隆固為認罪之答辯(見本院卷㈢第249頁),然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公訴意旨執「被告柳俊隆考量被告簡鴻仁係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教網中心執行秘書之職務身分,可介紹不少花蓮縣境內學校資訊工程施作」等語為被告柳俊隆之行賄動機,然本院既認被告簡鴻仁因未涉職務上行為,此部分不構成收受賄賂罪,依前開說明,被告柳俊隆自無成立行賄罪之可言。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足以嚴格證明被告2人主觀意念及客觀犯行之積極證據,基於罪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自應均為無罪之認定。

伍、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存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簡鴻仁、柳俊隆被訴犯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蘭雅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柏舜、蕭百麟、張君如、陳宗賢、黃雅楓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千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卷名對照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陳胤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4月3日21時30分許 通話1分39秒 A:三哥。 B:安怎? A:休息了嗎? B:當然。 A:真的還假的? B:六點就休息了,誰那麼認真啦。 A:喔。 B:安怎? A:沒事啊,你那邊看得怎麼樣,有沒有什麼狀況? B:啊知,丟出去了啊。 A:啊,等一下,你把裡面的東西,你直接原封不動丟出   去,不會吧? B:丟出去啦,有什麼關係? A:你是認真的嗎?你不是說你要修改? B:丟出去了啊,幹嘛,看起來還好。 A:我裡面有一些顏色標註,你就直接給它送出去喔。 B:顏色把它消掉就好了啊,這麼簡單的事情不會做?   笨。 A:你會不會太隨性了啊,我很認真耶。 B:這第一版而已啦,會再改啦,不用緊張啦。 A:喔。 B:就先送啦,先把價格拿出來再說。 A:好吧。 B:先把錢請出來再說。 A:瞭解,所以說你覺得還好就是了。 B:看起來沒啥大問題啊。 A:好啦,那這樣子我知道了。 B:先這樣。 A:好啦,這樣沒事情了,你有什麼事情再跟我講吧,好   嗎? B:好啊、OK、好。 A:OK、好、掰掰。
4月9日10時12分許 通話3分8秒 A:我們那個東西已經簽上去了喔。 B:好、你說這個月應該會公開閱覽嘛,對不對? A:不會,他簽上去就是說、單位、簽上去大概1個月啦。 B:對。 A:就是說認可這件採購案,認可之後我會再修一次SPAC(音譯)。 B:好。 A:那這次就、這個時候就不修嘛,他跟我講要改什麼、改什麼,之後才會再決定要丟上網去。 B:好好。 A:他簽是簽核准這件採購案的。 B:好好,我知道。 A:所以流程、現在4月嘛、5月,最遲6月會開。 B:好、好。 A:按照這個時間表的話,最遲6月會開。 B:好,這樣算有避開了,對啊。 A:有、有避開啊。 B:不要都擠在4、5月,對對對,4、5月比較麻煩。 A:因為你4月簽完嘛,你、至少要公告21天嘛? B:對。 A:所以大概就6月開(標)啊。 B:好好。 A:大概流程是這樣。 B:好好好,OKOK。 A:好、麻煩一下,謝謝。 4月9日11時19分許 通話3分42秒 A:傑榮(音譯)喔。 B:是。 A:他說下週五要公告了。 B:這麼快喔,好啊好啊,我知道,就是還有沒有要改? A:有、要改,因為那個、傑榮那個、AirRecovery 部分有沒有,我上次是用他嘛,對不對? B:對。 A:它可以降低成本。那我記得那天有講到Air Recovery 裡面、它有報一個電腦教室嘛、廣播嘛。 B:對。 A:這一塊、寫得死嗎? B:新的嗎?你在講新的、買的AI嗎? A:對對對。 B:其實AI的內容如果寫進去是可以寫得死的啊,原先的AI、現在內容還是可以寫得死啊。 A:因為喔、我跟你說,因為我現在怎麼看,他錢都不太夠啦,然後殺得狗血淋頭也不是辦法,因為大家都很痛,也沒什麼搞頭。 B:對啊。 A:那今天假如說我把廣播教學跟還原軟體全部拔掉、全部用AI這一塊去處理有沒有,應該可以適量降低成本,變成說我就少買這兩套東西嘛。 B:可是廣播好像沒有很熟耶,他的廣播沒有那個可以取代你現在既有的廣播。 A:是喔。 B:他那個技術沒有辦法到那麼同步啊。 A:是喔。 B:還是我發個MAIL給那個AI的那個人,然後CC(音譯)給你在你面,我把這個問題拋給他,看他有沒有辦法解決,說目前的還原能夠做到什麼樣的、廣播的部分能夠做到什麼樣的程度,跟硬體還原的差異性主要差在哪裡?請他做分析出來。 A:對啊,因為我在算,因我那兩塊買起來也要好幾百。 B:對,很貴,對,你那兩塊買起來。 A:想說我買HARDWARE(硬體)的部分有沒有? B:對啦,就是還原用AI一定可以啦,只是說那個廣播就很麻煩。 A:可是我們現在碰到一個問題就是說,還原用AI我現在出現一個問題,我要先跟你說,就是說,我們之前、我們現在為什麼不用、不繼續用AI,就是要換硬體還原有沒有? B:對。 A:就是說我們在更新的時候非常不方便,因為你只要更新任何東西就要再派送一次,他的那個、沒有很好用啊。 B:嗯嗯。 A:而且使用的難度太高,他只能使用一次,下一次還是要派,所以這一塊他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方案,因為我現在使用這一個就是說,我加軟體會比較快。 B:對。 A:但是、同樣的、就是錢嘛。 B:對啊、對啊,你那個東西加上去,兩邊的東西會貴很多。 A:對啊。 B:我來問他一下好了。 A:因為他說、我以為說他、〇〇〇(聽不清,應為人名)他剛剛跟我講說他下禮拜五就要上,我說不會吧。 B:好好、那我變這禮拜要找時間去一趟嗎? A:要喔,要趕快把事情敲好。 B:我先問一下華原(音譯)那邊的狀況好了。 A:好、麻煩。 B:好好、OK A:好、掰掰。 B:掰掰。 4月10日15時13分許 通話4分21秒 A:傑榮可以說話嗎? B:可以。 A:那個羅總有打電話給我,我有跟他稍微溝通一下。那本來的還原系統我想用C-CLIENT(音譯)嘛。 B:對。 A:可是後來、剛剛單位打電話來說,用舊的就好,幹嘛換新? B:嗯嗯。 A:所以說還是會用AI。 B:對。 A:那他又問一個、有沒有三家嘛,對不對? B:三家?呵呵。 A:所以我就、第一個就是羅總他們公司算一家嘛、你們公司算一家嘛。 B:嗯嗯嗯。 A:還有沒有辦法再弄出第三家? B:第三家是什麼意思?三家廠商喔? A:對。 B:原廠? A:對。還是你請羅總那邊關照,看他是哪一個、是他可以BODY、BODY可以處理的? B:我來問他一下好了? A:對,然後... B:他的廠商要3品牌、就是說你出來的這個規格,要有三個廠商有可以符合。 A:當有人去ARGUE的時候嘛,第一個我說你們家有嘛、他們家有嘛,還有找一個他們家嘛。 B:雖然說他是相同... A:當然你跟他一樣我知道,不過我要把你們當作不一樣嘛,事實上他本來牌子就不一樣,這個好解決,另外一個再找一個出來... B:好,我來問羅總一下好了。 A:我有請他做測試版給我啦,寄給我,然後我來測那個軟廣、裡面的傳播的事情。 B:對。 A:單位(按:應指教育處)那邊是希望我15天後給他 FINAL。 B:對對。(下談網路衛士測試版問題,略,接續2分18秒起) A:再來就是說,另外一個廠牌假設去尋到他有沒有? B:對。 A:他的策略是什麼要明確,我們要知道、我們才能算出數字。 B:嗯嗯嗯。 A:你知道我的意思吧。 B:好。 A:今天假如單位說要恢復以往,那也好啊、也省事。 B:對啊,等於是不能夠含、不能說不給價格嘛,就是說把價格拉高,拉到我們空間、我們好做。 A:但是三個人要出來,你跟他TALK一下。 B:好好。 A:單位剛剛打電話跟我講說,他覺得那個不好用,我說好啊,恢復舊制就恢復舊制。 B:好好。(下談SSD硬碟更改規範,略)
4月10日10時38分許 通話27分26秒 A:你們對於前一批,就是你們銷售給花蓮的這個東西,有沒有預算或什麼東西來去補救這個東西? B:現在的狀況應該是這樣子,因為他現在又要重新採購嘛。 A:嗯。 B:重新採購呢,我們一定會附帶說舊的電腦要再處理一次嘛。 A:是。 B:他要把舊的電腦變成行政電腦嘛。 A:對。 B:那在這一塊裡面,因為招標嘛,總是能夠設點門檻是比較好的。 A:OK。 B:所以我是希望,第一個就是說、是不是能夠把它升到WIN10?那升到WIN10因為現在的這個版本是不能嘛,對不對? A:對,現在不行。 B:所以他必須要有一個更換的動作。 A:對。 B:那是不是、這是我想設的第1個門檻嘛。 A:是。 B:那個第2個就是說,當我新購的這一批,是不是要繼續採用這個系統,那採用這個系統,我們碰到一個困難,就是說我們在系統要、譬如說要更新、要加資料的時候,其實他有點小複雜,因為他需要整個派送。(下談更換新系統之後要派送資料升級的技術困難,略,接續13分34秒起) B:其實主要是交換器的問題不是網路問題,交換器的效能喔… A:交換器沒多少錢啊,很便宜啊,我們現在用的那種、就是大陸做的那種簡單的⋯ B:羅董,問題是我們100多間,換下來也是要花一筆錢。 A:但是.. B:現在交換機用什麼?你覺得可以用的是什麼,便宜的有什麼可以選? A:便宜的?買大陸的啊。 B:哪一種?你們用過、比較有穩定性。 A:TP-LINK 啊。 B:TP-LINK 喔。 A:對,最便宜的。 B:TP-LINK台灣也有賣啊。 A:有賣啊,你就買那種最簡單、最便宜的,什麼都不要的,就是那種2、3千塊就可以了。 B:我知道,就呆呆的那種的。 A:對對對,什麼都不要的那種,我跟你講,好的不得了。 B:可是、可是。 A:我買過兩台喔... B:我知道啦,問題是我們在標案裡面是最怕那種東西的。 A:那你們... B:因為一山還有一山高,你再便宜還有比你更便宜的。 A:但是要能夠用嘛,不是便宜而已、要能夠用嘛。 B:可是我們沒有辦法再寫說它能不能用,標完之後一切就塵埃落定了。 A:喔,那你看就是買那種、就是不管是D-LINK 或者是合勤的那種,就是最簡單的、不要有網管的,什麼都不要、最便宜的。 B:我知道。 A:不要亂七八糟的、就可以用了、最便宜的就可以了。 B:我知道啦,可是我們就最怕這種東西了。 A:對啊。 B:在標案裡面最怕那種什麼都沒有的,呵呵。(下談交換機的選擇策略及升級 WIN10系統的費用,略,接續15分50秒起) B:因為我們那時候是用AI Recovery去交嘛。 A:對、嗯。 B;那我現在能夠寫的論述有沒有? A:嗯。 B:第一個就是沿用、要嘛你自己新購。 A:OK。 B:那新購我就會有點規範嘛,那新購當然是要花成本,我們有成本的差距了嘛,這是第一件事。 A:好。 A:嗯,那因為、三哥我請問一下,你這個機器我記得交的話,早期應該是華碩的H61嘛,對不對?應該是。 B:不是、他是、三年而已耶、三年多,他是MD570。(下談翻新電腦之費用,略,接續17分16秒起) B:事實上我們預算是不足的。 A:對啊,你看看這東西有沒有預算,因為這東西要整個翻新過、這東西、這個需要一些經費啊。 B:要看羅總你這邊,就是說你幫我預估啊,因為假如錢夠、對我們有利,那我們當然就做,假如說、譬如說費用比較高,我們也沒有那麼多預算,有沒有? A:費用比較高喔? B:就是費用超出我們的預期有沒有,就是讓我們這個案子就是,比較直白的說啦,今天假如、其實你報的費用我一定會去拗華碩啦。 A:嗯嗯。 B:我直白的講嘛,就是說你現在、你的費用多少? A:對。 B:譬如說你有一個費用,我一定會拗華碩吃掉,他一定不會從我們身上流出去,因為我們這筆錢、事實上我們的計畫是零,因為這筆錢是額外想要做門檻的費用。 A:是。 B:他並不是我們要真正去採購這個商品,我剛剛提過說,我只是為了增加別人的難度。 A:我知道、OK,你增加這個對別人來講很有難度、這個東西。 B:對對,第一個、他假如要沿用這個,他必須要再跟華碩買嘛。 A:是、沒錯。 B:他找你買可能這個也不太、也很難啦,他應該會找原廠去採購,這次他第一個門檻嘛。 A:是。 B:第二個他就是外面再買一套進來,重新、全部重做,這也是他的門檻嘛。 A:買一套進來、那不實際、這個東西,那個這費用來講,根本就不可能的費用啊。 B:就是看他的、所以說... A:大概、我大概給你估計一下,這個大概差不多在50、60萬左右,我們寫起來的話、這個,大概這個價位啦。 B:沒關係,就是說如果你這邊假如 OK 的話,就是、因為我們大概在3,000... A:OK,可以做是可以做啦,這個東西做是沒問題啦。 B:3,000台左右嘛。(下談翻新機器軟體的技術問題,略,接續24分25秒起) B:羅總我再問一個問題。 A:嗯。 B:因為你們家的產品跟高雄有一家、那個誰的?很像。 A:機優(音譯)啊。 B:對,會不會,他也會下來參一咖? A:機優廣播是用紅蜘蛛的啊,不是我們寫的。 B:不是你們的。 A:他是紅蜘蛛的、他不是我們的。 B:還原咧? A:還原、他的還原是我們寫的。 B:是、是你們寫的嘛,對不對? A:但是他的還原跟我們的已經差太遠了。 B:已經差太遠了。 A:就他4、5年前可能會跟我們有點類似,那現在完全就不一樣了、現在完全不同了。 B:所以說、假設說我把那個寫上去,他不會出現? A:你說怎麼樣出現? B:假設我換成你們的軟廣(軟體廣播)還有這個.. A:軟廣是華碩的軟廣喔、不是我們的,那個LOGO是華碩的、跟我們沒有關係耶。 B:不是,我是說、因為我們只能寫SPEC(音譯)嘛。 A:嗯。 B:我的意思說,當我把這個SPEC... A:喔,那SPEC完全跟他不一樣。 B:植進去、他不出現嘛?我的意思是這樣。 A:不會、不會。 B:他的產品不會出現嘛? A:不會、他的、廣播完全就兩碼子事啦。 B:其實現在就是你跟,假如我們把華碩當作主力客體,就是你跟華碩會有擁有這個東西而已,我這樣講對嗎? A:沒錯、沒錯。 B:所以說當我這個植進去的時候,他也是個、反正有一個廠商叫做你們,有一個廠商叫華碩,至少有兩個嘛,我可以這樣子說明嘛。 A:嗯。(下談要求網路衛士公司提供樣品測試,略,接續26分25秒起) B:把那個你們寫的 SPEC 寄給我好不好? A:可以啊,好啊、沒問題。 B:再麻煩,因為我這邊是有點急,因為我下個禮拜可能就會上去了。 A:這個、請問一下、這個大概什麼時候會標?這個。 B:正常的話... A:公告、什麼時候會公告? B:假設不意外,下禮拜或下下禮拜就會公告了。 A:這麼快就公告了?  B:因為我之前把一份規格出去嘛,結果他回報我錢,錢不夠我用。 A:喔、這樣子喔。 B:現在變成是說,他說我可以改規格。 A:喔。 B:那所以我在嘗試說、是不是看怎麼樣... A:好,所以我請問一下,你這個大概建置的數量有多少? B:2,800多耶,後面尾數忘記了。 A:OKOK、好、那沒關係。 B:上次好像2,900多吧,這次2,800多。 A:好、那沒關係,那這樣子、我就、我先把東西、這兩天我先寄給你,你先測一下。 B:好,不好意思、麻煩你了。 A:不要這樣說。 B:好,掰掰。
5月1日9時14分許 通話1分20秒 B:阿寛不好意思,你今天放假喔。  A:沒有關係,三哥你說。 B:因為你新的那一版、沒有給我規格書啊、招標規格書。 A:喔,單二(音),對對對,好、我知道」。 B:然後,那個單二(音)那個價格,應該沒有含防雷極嘛。 A:沒有,雷極是那個突波吸收器,那個是另外的。 B:那個東西,突波吸收器它不是有容量的分別嗎?裝小一點有沒有比較便宜? A:嗯、它好像、最小不知道幾K,我問一下。 B:就是說、單位希望有啦,你就裝便宜ㄧ點,不要裝到足,有就好了。 A:好,我來想一下。 B:對、因為錢剩沒這麼多,假如說有特別的地方,麻煩你用紅字幫我標上去,麻煩要趕快給我,不好意思、你放假,我打到一半才想到今天放假。 A:不會不會、三哥、沒關係。 B:好,掰掰。
簡:三哥    那個星河一直來抗議信    前後來了三次    這次對老師顯示器   哈哈    真是無聊    我拍給你看    這不是共約嗎  柳:他可能是對老師顯示器的環標有意見 簡:環標我早拿掉(附照片) 柳:喔 那還有啥 簡:先告訴我這是共約規格嗎  柳:觸控沒共約 但我有確定 有超過3家喔  簡:給我三家廠牌型號   有dvi嗎  柳:下午給你好嗎  簡:不然他把我的dvi刪掉    其他就是尺寸的問題  柳:這應該是Acer發的 本來他答應我用23點8吋的    現在後悔 要降低成本 使用23吋的  簡:23.8也ok 柳:出爾反爾的傷腦筋 簡:https://secure.newegg.com.tw/item?itemid=615958&categoryid=2583&StoreID=1&utm_campaign=TDG_ShoppingAdsHigh&utm_source=TDG_Google&utm_medium=TDG_ShoppingAdsHigh 柳:沒錯 簡:https://24h.pchome.com.tw/prod/DSAB1C-A00000000   acer asus    這四個都可以是嗎  柳:等等我確認後回你好嗎需要正確核對一下  簡:好    還有別的廠牌型號也告知 柳:(ok貼圖)   Viewsonic TD2421   Acer T272HL   ASUS VT247HA   上次找的3家   Acer有說 他七月份會有23.8吋的   目前還沒上市 所以他才同意這規格   但Acet也有27吋的  簡:瞄準科技呢    https://24h.pchome.com.tw/prod/DSAB1C-A00000000 柳:我對有一下   可視角不合  簡:恩  柳:規格是178/178 這家是170/160  簡:你的RANGE範圍太小 柳:收到 有需要就改沒關係 這案子好像世界大戰喔 呵   呵呵! 簡:不是改不改,是改了可能要再退掉    又要一個月  柳:那就不要吧!   確實家數是夠的  簡:查不到華碩    未接來電 (簡撥號予柳,柳未接) 柳:(於下午3時撥打電話予簡,通話1分25秒)   可特規生產   (傳送名為「VP247HA-P 型錄.pdf」之檔案) 簡:GOOGLE沒有 柳:Asus傳來的 簡:https://www.asus.com/tw/Monitors/VP247HA-P/   是這各嗎  柳:(傳送不詳照片)   他用這台去改觸控  簡:這要我怎去解釋    哀    這不能解釋啊  柳:他們是為了這案子 特規生產 簡:我沒辦法這樣解釋啊 柳:好 再等一下  簡:都要我處理這些有的沒的    煩捏,我浪費了兩個月 柳:Asus這樣真的不行?他是可以標的啊  簡:沒有一個廠商可以找到這資料  柳:可以開出華碩的窗口讓廠商聯繫   留公司的電話 這樣應該比較有公信力吧 簡:公信力就是三家都找的到   哀  柳:已經請廠商在處理一次請再等等  簡:真的很煩捏  柳:不好意思   觸控的廠商本來就比較少  簡:就不要綁太死  柳:照他的規格去改 也只是宏碁的23吋規格進得去 還是   沒有3家   若asus不算   目前已知
6月21日21時20分許 通話5分36秒 B:喂,堂富。 A:請說。 B:剛剛楊sir打電話啊。 A:楊? B:楊孟倫打電話來啊,聊天啊。 A:嗯、嗯。 B:我先把這邊發生的事情跟你講啦。 A:嗯。 B:大概1個月前喔,小A有報嘛,小A報完之後、因為大A又來嘛,對我來講其實有點壓力嘛,然後在那個上一次開標的前幾天,我就傳個LINE 給他們那個業務jason嘛。  A:嗯。 B:我說有沒有辦法喔,案子結束後開小標處理,結果李榮坤(音譯)就翻臉了啊,所以才會破局啊。 A:是。 B:就這樣、我覺得這個東西對我來講,反正就是手心手背嘛對不對? A:是、沒錯。 B:我把案子拿下來之後,你們2個再去協調嘛,對我來講不會那麼痛嘛。 A:我瞭解。 B:他們就沒有辦法接受啊,就開始翻臉、發了3次文耶,就搞到現在啊,前天還來最後一次文,表示說他又更新一次嘛。  A:對啊、我知道。 B:對啊、難處理耶、幹。 A:那就2條路嘛,一個繼續走下去嘛,第2條路就是關門大家各自處理嘛。 B:我現在也沒有什麼很絕對想法,因為剛剛楊孟倫打電話來喇低賽嘛 A:嗯。  B:聊天啊,他說你這個事情喔,你要跟那個詹堂富講,叫他想辦法。 A:叫我想辦法。 B:楊孟倫說的喔,不是我說的喔。 A:他是祖師爺啊。 B:沒有、他說你比較強啊、我也這樣覺得啊,我說有道理、我等一下打給他,哈哈哈。 A:呵呵呵,他是祖師爺啊。 B:唉、其實喔、我跟小A本來不會這麼僵硬啦,我這個人就是開誠佈公嘛,我也不希望我騙你之後、然後後面再倒殺你一把嘛。 A:我瞭解啊、我瞭解你的個性啊。 B:我很平白的講清楚,結果他反而翻臉啊,好好笑喔。 A:我了解你的個性啊。 B:我是說我們就、我們不要隱瞞嘛,我們講清楚,就不要想這麼多。  A:是、沒錯啊。  B:結果翻臉耶,幹你老師咧。
107年7月6日15時9分起至15時58分止 簡:三哥,我想求救,我想跟你借35萬,我剛去申請個人信貸,他說要我個人半年的銀行紀錄,可是我都是每月薪水就全領出來給我老婆,銀行都沒啥錢,他說可能過不了,所以我必須跟你借到年底,現在要開始不動戶頭,半年紀錄才會有,要等我貸款下來才還你   我跟人家談好買二手車    都談完想去申請貸款    看你方不方便 柳:好的 我橋一下 什麼時候要用 可以到月底嗎 簡:下週耶    慘    我剛去以為貸款很快    沒想到有機制    唉     所以我要針對這機制去安排    才能貸款 柳:好   下週幾   簡:都可   我很不好意思 柳:(Ok貼圖) 107年7月9日10時25分起至14時45分止 簡:三哥 不好意思 請你幫忙的35 約何時可以 柳:好的 等一下給你確認 簡:謝謝    不好意思 柳:(Ok貼圖)   今天下午可以處理 簡:謝謝三哥 柳:不客氣   東西已在公司 我不在 可找小麗喔 簡:好的    三哥謝洩 107年7月10日13時51分起至13時52分止 簡:三哥 謝謝你昨天的35   我有貸到就還你 柳:收到
 ⑷再觀為提前布局107防毒軟體案,被告柳俊隆於107年8月10日10時16分許,傳訊予被告簡鴻仁「早安問一下防毒案 卡巴有誠意要接 簽約數量和可執行數量不同 可談談看嗎」等語,被告簡鴻仁則回覆「可 麻煩安排」等語後,於同日19時51分許故意傳訊被告柳俊隆「三哥,下週先還你30 謝謝你的幫忙」等語(見警卷㈤第58頁),然被告簡鴻仁並無於次週償還被告柳俊隆30萬之實際行為,可徵前開訊息,係被告簡鴻仁對被告柳俊隆先示之以利後,為試探被告柳俊隆是否向其索討前開35萬而為;被告簡鴻仁再假意於107年9月17日12時28分許傳訊被告柳俊隆「若有到辦公室,拿35還你」等語(見警卷㈤第85頁),以確認被告柳俊隆是否確已正式豁免其所積欠之35萬債務,而有交付不正利益之意思,適107東里筆電案於107年9月14日開標,而107防毒軟體案於107年9月20日開標結果,均因被告簡鴻仁違背職務之行為,而由柳俊隆經營之東懋公司順利得標,自107年9月17日以後,被告2人均無再提到35萬元償還乙事,被告簡鴻仁迄至本案為檢警調查前,亦未有償還被告柳俊隆35萬元之實際行為,可徵被告2人斯時已正式達成以免除前開35萬元債務,作為被告簡鴻仁屢次違背職務,向被告柳俊隆洩漏應秘密招標文件內容,並助益被告柳俊隆所經營(或與之具利害關係)之公司於被告簡鴻仁所負責之標案中得標之對價合意,而其後被告簡鴻仁果然再洩漏108投影機、108Chromebook、108黑白板、108AR/VR、108電腦與雲盒等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內容消息予柳俊隆,而繼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前開提及之採購案內容,均於後詳述)。
  被告簡鴻仁收到35萬元款項後,隨即於107年7月12日9時13分起陸續傳送107防毒軟體案相關訊息及規範內容予被告柳俊隆,由被告柳俊隆修訂擬製107防毒軟體案採購項目規格設計,被告簡鴻仁並於訊息中與被告柳俊隆商討排擠其他廠牌之策略,且最終公告版本107防毒軟體案預算書之內容,與被告柳俊隆於LINE訊息中所擬定之內容完全一致,被告簡鴻仁早已知悉東懋公司參與107防毒軟體案之投標,被告柳俊隆更參與107防毒軟體案招標文件之擬訂,東懋公司參與投標係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卻未將此情告知審標及開標人員,反於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前一日(107年9月11日)傳訊被告柳俊隆「明天上防毒」等語,以提醒被告柳俊隆投標,任由開標程序進行,東懋公司因而順利得標,被告簡鴻仁並於107年9月25日公告決標,以獨厚被告柳俊隆及東懋公司:
107年7月12日9時13分至10時7分止 柳:早安 原廠在問縣網的卡巴防毒續約有要執行嗎? 簡:誰問 柳:基峰 簡:請基峰先連絡我   卡巴致翔處理 柳:好的 107年7月24日20時30分至20時40分止 簡:卡巴400萬   你認為會買嗎 柳:哈哈哈哈哈 誇張了點 簡:縣府規定這不能繼續用限制招標   所以我會開放所有防毒都來   太扯的卡巴   森七七 柳:我記得好像是3種產品耶 簡:三種加總   都是卡巴 柳:我先看一下內容   這幾天眼睛去雷射一個眼睛矇矇的 簡:那你不要看   先休息 柳:沒關係等等看一下 簡:我是快氣死 柳:(母湯啦貼圖)   我沒一定要用卡巴   最後一張是機房伺服器的防毒軟體  簡:幫我找其他防毒廠商來談好嗎   最後一張更氣   一年96萬 柳:第一章和第二章是一樣的東西,一個是基本版一個是進階版 簡:不用談了 柳:收到   明天白天我來處理一下 簡:而且都開政府版   我怎可能有這麼多閒經費   設備都買不齊了 柳:了解 明天我來找他的最大競爭者談一下 簡:任何防毒都可 柳:應該會有不同的選項  簡:要吃花蓮市場的我相信會有   你先休息啦 柳:(OK貼圖) 107年7月25日9時30分至15時56分止 簡:防毒先不用問別的廠牌 柳:喔好的 簡:(不詳照片) 柳:是要撈資料的機制   目前有中控但是沒有辦法回傳資料 簡:了解   Kaspersky Endpoint Security Advanced 3Y進階防護版-Advanced(新購三年授權)    (政府版)    政府版? 柳:有可能是供約裡面已經沒有教育版 所以他直接抓那個選項 算出一個數字吧 我來問一下 簡:前次是開標啊 簡:了解   真的是太貴   就算只買第二項    也要150   柳:換算起來一個client好像也不到200元 應是有接上次的案子 簡:人家是以量制價 不是用價繼續去乘數量吧 柳:這次的版本應該是有 有回饋數據的機制吧 簡:他給兩個版本    一個是沒   一個有   但單價拉高再乘數量    沒辦法啦 口袋沒那麼深 柳:應該是兩個都有一個是主動給資料 一個是被動給資料 簡:所以我們原來的104-107的是被動給    重點是口袋不夠深哈哈哈 柳:他應該是給不出來少了一支程式   預算差很多嗎 簡:所以真的買不下手   上次標案60萬  柳:理解 簡:若要跳到150萬 我會先被K  柳:那就數量6,000改回3,200最快   因為client數量增加蠻多的 簡:我在想我不要加卡巴斯基字眼讓別的防毒想吃花蓮市場的來全吃   我只要鎖定三到四個防毒廠牌 柳:這樣的話要先找來談 否則應該會有問題 簡:我認為還好   反正我規格不會綁太死   做到我們要的機制   其他廠牌要吃就要把學校所有電腦之前的防毒先移除再安裝   之前不是搞過二次   口袋不夠又要做到只能下策 柳:了解 簡:我在想90萬6,000端3年分三年付款   用這樣去標  柳:等我一下我來請卡巴support看看 簡:你看我的公式 之前60萬3,000端3年 平均1端1年6,690萬6,000端3年 平均1端1年66    合理吧 柳:好 我來談一下 等等喔 簡:這只是我自己的想法 長官同不同意我不知道 但至   少不會是150萬我先被k  柳:了解  簡:Advanced版  柳:嗯 收到 簡:至少我簽給縣府比較有可以說話的分量 柳:(讚貼圖) 簡:你先幫我談看看  柳:(海豹微笑貼圖) 簡:學校電腦教室舊電腦到時有一鍵還原嗎 柳:有的   F9 簡:電腦教室舊電腦   1.win10 專業版    win10 設定不更新   2.office 2010   3.非常好色9     4.防毒軟體卡巴斯基 win10   5.openoffice公文系統 柳:都有   簡:win10設定不更新喔 柳:有 簡:好的 107年8月10日10時16分至18時51分止 柳:早安問一下防毒案 卡巴有誠意要接 簽約數量和可執行數量不同 可談談看嗎 簡:可 柳:OK 107年8月14日16時40分16時42分止 簡:防毒要來談 柳:好的我橋一下下 明天回你 107年8月15日9時35分至10時7分止 柳:現在有時間嗎方便去辦公室找你嗎 簡:可以 柳:我已經轉到銅門去十一點左右可以嗎 簡:好 107年8月21日16時5分至16時30分止 簡:一、購買本縣國中小現有防毒軟體卡巴斯基,端點安全企業版「標準防護」3年授權,含全縣所有中小學、體育高中及本府教育處之授權使用。   二、防毒、防惡意程式工作站/伺服器。   三、應用程式,周邊上網行為控管。   四、行動裝置安全及管理MDM。   五、延續本縣防毒軟體中控機制(已安裝者應順利能提供自動更新,無須重新下載;未安裝者自教育處統一提供之網路載點下載或線上安裝)。   六、履約期限內,應交付正版授權書1份;另3年授權保固期間,若學校電腦有安裝防毒軟體問題,以電話、網路等叫修模式,廠商應以電話或現場教學方式協助學校完成防毒軟體之安裝、派送及更新。   這是前次卡巴招標的內容   幫我修一下 柳:好 107年8月22日10時2分至14時47分止 簡:確認規格要不要改 柳:好 簡:卡巴 柳:OK   一、購買本縣國中小現有防毒軟體卡巴斯基,端點安全企業版「進階防護版」3年授權,數量4,000,含全縣所有中小學、體育高中及本府教育處之授權使用。   二、防毒、防惡意程式工作站/伺服器。   三、應用程式,周邊上網行為控管。   四、行動裝置安全及管理MDM。   五、硬碟加密、資料夾加密功能。   六、整合SIEM(支援HP ArcSight、IBM QRadar、Splunk)   七、中央管控平台支援統一管理介面,可同時管理包含:工作站服務器(Windows、Lknux、Mac系統)、行動裝置(Android、iOS系統)。   七、延續本縣防毒軟體中控機制(已安裝者應順利能提供自動更新,無須重新下載;未安裝者自教育處統一提供之網路載點下載或線上安裝)。   八、履約期限內,應交付正版授權書1份;另3年授權保固期間,若學校電腦有安裝防毒軟體問題,以電話、網路等叫修模式,廠商應以電話或現場教學方式協助學校完成防毒軟體之安裝、派送及更新。 107年8月29日11時2分至12時43分止 簡:購買本縣國中小現有防毒軟體卡巴斯基,端點安全企業版「進階防護版」3年授權,數量6,000,含全縣所有中小學、體育高中及本府教育處之授權使用。 二、防毒、防惡意程式工作站/伺服器。   三、應用程式,周邊上網行為控管。   四、行動裝置安全及管理MDM。   五、硬碟加密、資料夾加密功能。   六、整合SIEM(支援HP ArcSight、IBM QRadar、Splunk)    七、中央管控平台支援統一管理介面,可同時管理包含:工作站服務器(Windows、Linux、Mac系統)、行動裝置(Android、iOS系統)。   八、延續本縣防毒軟體中控機制(已安裝者應順利能提供自動更新,無須重新下載;未安裝者自教育處統一提供之網路載點下載或線上安裝)。   九、履約期限內,應交付正版授權書1份;另3年授權保固期間,若學校電腦有安裝防毒軟體問題,以電話、網路等叫修模式,廠商應以電話或現場教學方式協助學校完成防毒軟體之安裝、派送及更新。 柳:收到再去原廠看一下謝謝   數量應該是4,000 簡:? 柳:卡巴斯基原廠會在單位安裝6,000 簡:你不是說6,000   我現在怕說其他防毒說他也可以交貨   4,000 90萬 我怕他們太容易   你總要些門檻比其他防毒高   如果規格 我不強調卡巴斯基呢  柳:等等喔   可以的   購買本縣國中小現有防毒軟體,端點安全企業版「進階防護版」3年授權,數量4,000,含全縣所有中小學、體育高中及本府教育處之授權使用。 二、防毒、防惡意程式工作站/伺服器。   三、應用程式,周邊上網行為控管。   四、行動裝置安全及管理MDM。   五、硬碟加密、資料夾加密功能。   六、整合SIEM(支援HP ArcSight、IBM QRadar、Splunk)    七、中央管控平台支援統一管理介面,可同時管理包含:工作站服務器(Windows、Linux、Mac系統)、行動裝置(Android、iOS系統)。   八、延續本縣防毒軟體中控機制(已安裝者應順利能提供自動更新,無須重新下載;未安裝者自教育處統一提供之網路載點下載或線上安裝)。   九、履約期限內,應交付正版授權書1份;另3年授權保固期間,若學校電腦有安裝防毒軟體問題,以電話、網路等叫修模式,廠商應以電話或現場教學方式協助學校完成防毒軟體之安裝、派送及更新。 簡:數量6,000   你說不要寫卡巴OK    若有其他防毒也標呢  柳:數量當時是說規範4,000u實際教會交6,000u 簡:我知道但主計比較說才多1,000要多30萬 柳:這次購買的是進階版     原先使用的是標準版  簡:賽門鐵克若投標也沒關係嗎 柳:他應該不會來吧   這是原廠給我的資訊   去掉卡巴斯基4個字是ok的   應該是第8點有寫 延續本縣防毒機制   這是我判斷的 簡:延續防毒   只要防毒都能延續   所以會各自解讀   懂我意思嘛 柳:了解    可行的話那就不要去掉4個字最好 簡:6,000受全 柳:(撥打電話予被告簡鴻仁與之通話)   (傳送不明照片)   第17項標準版 第18項進階版 107年9月7日14時36分至18時31分止 柳:午安請問一下卡巴斯基的案子有時間表了嗎。原廠來電關心 簡:早簽出去了   如果沒問題 下週上網公告 柳:謝謝 簡:機房有兩台伺服器中殭屍   請卡巴幫忙抓一下   跟毓倫連絡 柳:好我來聯絡  簡:毓倫說目前只有封住   沒殺 柳:OK 簡:縣府法制科要我不能寫卡巴斯基   若這樣寫4,000 我有風險耶   別人如果搶4,000我不合用 柳:你把卡巴斯基四個字拉掉沒關係啊   上次好像有討論過我查一下 簡:我知道     有討論過   只是我說啦 如果有人搶   那他就只會交4,000 柳:我現在向卡巴再確認規格一次 等等喔   關係薑絲病毒 卡巴回覆:己有聯絡陳先生了,他說那個管理帳號不是他管的!卡巴有留聯繫資料給陳先生,有需要時請陳先生直接跟卡巴聯絡 簡:好 柳:一、購買本縣國中小現有防毒軟體,端點安全企業版「進階防護版」3年授權,數量4,000,含全縣所有中小學、體育高中及本府教育處之授權使用。   二、防毒、防惡意程式工作站/伺服器,必須具備病毒監控、防火牆、郵件病毒防護、主動防禦、入侵偵測系統、網頁病毒防護、應用程式控制、設備控制、網頁控制、漏洞檢測、網路流量監控、硬碟加密、檔案和資料夾加密。無須另行購買額外元件。    三、應用程式(需提供應用程式分類類別例如:網際網路軟體、IM、商業軟體、ERP軟體),周邊上網行為控管,且可排程時間控管網頁是否允許瀏覽。   四、行動裝置安全,包含Android系統和IOS系統,能有效的限制Android和IOS裝置的相機和藍芽和檢測Android Rooing/越獄。及行動裝置管理支援IOS MDM、Exchange ActiveSync、Samsung KNOX。   五、具備加密功能並且可以本地和統一管理兩種模式。使用AES 256加密演算法需能做到全硬碟加密(FDE)、檔案級加密(FLE)和卸除式磁碟加密。   六、中央主控台需要整合SIEM(支援HP ArcSight、IBM QRadar、Splunk)   七、中央管控平台支援統一管理介面,可司時管理包含:工作站服務器(Windows、Linux、Mac系統)、行動裝置(Android、iOS系統和虛擬化防護。   八、延續本縣防毒軟體中控機制(已安裝者應順利能提供自動更新,無須重新下載;未安裝者自教育處統一提供之網路載點下載或線上安裝)。   九、履約期限內,應交付正版授權書1份;另3年授權保固期間,若學校電腦有安裝防毒軟體問題,以電話、網路等叫修模式,廠商應以電話或現場教學方式協助學校完成防毒軟體之安裝、派送及更新。   卡巴最終版本 簡:好 柳:謝謝 107年9月11日17時32分至17時33分止 簡:明天上防毒 柳:(OKAY貼圖)
107年7月25日17時58分至23時30分止 簡:三哥   慈濟捐助7校買chromebook   每校30台至40台   慈濟單價訂12,900   請問充電車有到40台嗎   chromebook有新版嗎 柳:要編management console的錢。否則會有問題   有40台的充電車不過比較貴一點   若沒有買management console這東西沒什麼用喔   Chromebook目前軍規的版本還是都一樣最近剛好有詢問到明年的規格都不會變 簡:上次買的不是有買management console   充電車上次是30台以上到幾台   40台的建議一台40台,還是怎分   規格會幫學校開   學校自己買   因為慈濟基金會要結稅 柳:console一套要1,200元   充電車有兩種一種是10的倍數一種是16的倍數 簡:上次買的不是有買management console 柳:有的 但價格是另加上的喔   我記得   明天確認一下 再回報 簡:好   107年8月3日8時至11時27分止 簡:Chromebook和充電車各有哪些廠牌 柳:充電車有3家 金恩 圓展 捷達   Chromebook國內有華碩宏基國外目前看過聯想。   其他的廠牌我都沒賣過所以沒有再去了解還有哪些 簡:(二張不詳相片)合勤充電車 柳:這是圓展的。Zyxel是那顆圓的AP   AVER是圓展 簡:(不詳相片)console單價 柳:1,200 簡:(撥打二通電話予被告柳俊隆,通話時間分別為1分28秒及1分11秒)   圓展跟其他充電車的差別   圓展最少是幾台 柳:(AVer S42i+datasheet_V0.9_CHT.PDF)   (AVer C36i+datasheet_V0.9_Project P_Sven feedback-1.PDF)    這是36 BAY和42 BAY的充電車    還有20.12和30BAY等充電車    目前最智慧型的充電車是金恩他有充飽自動停止充電的功能還要遠端IP管理的功能    最陽春型的是捷達充電車就是充電    圓展具中間 要比較的話需要一點時間 107年8月21日11時9分至15時10分止 簡:(個人化學習電腦預算書.DOC)   三哥,我要買26台給玉東國中    幫我看規格要不要調整   充電車要選哪種 柳:好 等我一下 簡:充電車 可容納尺寸多大的筆電和平板   金恩是最便宜的嗎   15.6吋筆電   最小呢 柳:捷達最便宜  簡:Chromebook和充電車規格確認跟我說 柳:金恩是最貴的   明天早上有在辦公室嗎方便過去找你呢 簡:可以 柳:(OKAY貼圖) 簡:規格也是明天嗎 柳:可以的 充電車要指定嗎 簡:可以上次的規格為主   以上次的規格如果沒問題就用那規格標 柳:好的整理後明天一起送進去喔 謝謝 簡:好 107年8月22日10時1分至15時10分止 柳:早 請問三民幾台Chromebook 簡:?   是我要買給玉東國中   26 柳:喔 搞錯 哈哈   收到 簡:確認規格要不要改 柳:好 簡:26台Chromebook+1台充電車40萬   3年 柳:希望交期為何? 簡:30天 柳:我問一下有沒有貨   貨源OK 簡:好的 柳:可以請加上驗收時附原廠三年經銷授權保固書嗎 簡:個人化學習電腦預算書.DOC 柳:麻煩充電車也寫上三年保固書   謝謝 簡:比照嗎 柳:是的 謝謝 簡:好 107年9月7日11時48分至11時56分止 簡:東里國中Chromebook已上網公告 柳:好 謝謝
108年4月19日10時1分至13時20分止 簡:(108年採購投影機和大型顯示器規範說明.docx)   (108年教室顯示器投影機核定表.xls)    30台電視 230台投影機     0000000 柳:好 我查一下 謝謝 簡:履約期會拉長   一、為避免廠商未依規定完成即要求學校驗收核章,將以契約規定學校與廠商之驗收以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驗收紀錄辦理,規範如下:   ㈠學校驗收:   ⒈施工作業期間,學校應提供1名老師協助廠商協調校內安裝施工事項,如安裝班級與施工時間之協調等。   ⒉施工單一學校完成後,廠商應提供1、數量清冊、2、佐證照片、3、雙方具名之安裝完成確認單及4、完工報告單,學校確認上開資料無誤後始得辦理驗收作業。   ⒊學校應於7日內辦理正式驗收,驗收紀錄統一參考工程會範本,由學校填具驗收紀錄,驗收合格與否皆應紀錄,並經學校逐級核章,合格之驗收紀錄正本交付廠商或寄(送)至本府教育處辦理核結,學校留存影本。   ⒋學校若有工程等造成無法於履約期完成施工情事,廠商應以正式公文報請本府備查,副知學校。   ⒌驗收完成後請學校將「驗收紀錄」影本及上開說明二㈠2等資料提供財產管理人員於系統登錄,並將財產單其中1聯交付廠商或寄(送)至本府教育處辦理核結。 柳:收到   對了施工規範要變動嗎應該用hdmi線材還有是否要考量雲盒的界接問題 簡:建議部分幫我用顏色寫   雲盒介接,新機器還有問題嗎    (不詳相片)   紅字 柳:還有這個規範的安裝線材是d-sub 可以改成HDMI    因為上次你說 pc也要更新了 簡:對   建議部分幫我用顏色寫 柳:好的 108年4月25日10時43分至14時40分止 柳:(108年採購投影機和大型顯示器規範說明⑴.docx)   請參考 謝謝 簡:(貼圖) 柳:有一個地方寫錯了 要修正 等等再貼給你喔     不好意思    Hdmi線材要進雲盒 簡:(108年採購投影機和大型顯示器規範說明_108042    5.docx)   總整理後   你看一下下 柳:好的謝謝 108年4月26日18時28分至22時50分止 柳:投影機規格有點問題稍等我一下好嗎   規劃的這一台5,000流明 應該已經停產 市場上還有去年的舊貨需要再理解一下目前 Epson回報不能做 簡:5,000以上幫我了解一下是不是有日立 國際牌 sharp NEC Epson 108年4月30日16時42分至16時44分止 柳:(花蓮縣採購投影機和大型顯示器規範說明new.docx)   Panasonic Nec EPSON Hitach   4家都會符合這個規範 108年5月22日13時51分至13時58分止 柳:午安請問投影機案的進度 謝謝 簡:三哥  柳:請說 簡:幫我寫超短焦規格   復興和佳民用電子白板   共10台 柳:需要再連接別的產品嗎 除了電子白板以外 簡:雲盒   一樣   招標文件都寫好了   準備簽 柳:記得佳民國小沒有雲河喔 簡:要備妥 柳:明白 108年5月27日10時42分至14時37分止 柳:三組7項   超短焦的,3,500流明   (不詳相片)   (超短焦投影機規格建議書.doc)   共同供應契約的規格改了兩個部分可以排除國內廠牌   第一個是喇叭第二個是投射比   兩家日系廠牌均可以進入   有問題請再跟我聯絡謝謝 簡:投影機搭配的100吋布幕你不是說要搭配投影機是不是16:9 布幕也要跟著換 柳:超短焦這款不是要銜接電子白板嗎 簡:我知道   我是說常焦 柳:我再核對一次等等   正常焦的部分我有寫啊   備註:得標廠商需負責(以下簡稱廠商)   ⒈安裝更新投影機及拆除舊機   ⒉若安裝教室無智慧雲盒,需安裝更新15米HDMI(2.0版以上支援4K)訊號線到電腦主機(舊有D-SUB線路不可拆除),並且新設立電源插座從教室牆壁插座連結到投影機(更換原舊有電源延長線含插頭插座)。   ⒊若教室有本府採購建置之智慧雲盒,需安裝更HDMI(2.0版以上支援4K)訊號線到智慧雲盒,得標廠商必須無條件整合智慧雲盒控制投影機電源開關,所需線材及配件材料亦必須無條件提供,無法整合則不同意驗收。   ⒋安裝更新100吋手動布幕(新布幕長寬比需和投影機一致)及拆除舊有布幕   ⒌全程線路若無輕鋼架均需包覆壓槽,同時需以螺絲固定壓槽不得用黏貼方式固定(壓槽由廠商負責)   ⒍同一教室內,校方若需移動投影位置,廠商須無償配合安裝施作   ⒎教室內無投影機吊架或不堪正常使用時,廠商須無償安裝新吊架以供使用   ⒏投影時若有燈具或吊扇或其它妨礙投影燈源情形,廠商需配合校方指示無償安裝施作   ⒐拆除舊設備後廠商不負責重新安裝舊設備之責,由校方另行處理。惟拆除過程中舊設備損害,廠商需負責維修賠償之責    第4點 簡:這個我沒看過 柳:嗯 等等   (花蓮縣採購投影機和大型顯示器規範說明new.docx) 簡:好 我修正    電子白板學校 備註   (顯示器投影機預算書0527.DOC) 柳:謝謝馬上確認 簡:數量錯了 柳:喔 簡:(108年教室顯示器投影機核定表.xls) 柳:收到 簡:(顯示器投影機預算書0527修.DOC)   (4財物採購契約0524.doc) 柳:超短焦部分加上這個比較理想   你超短焦這個要加   ⒚交貨時檢附產品進口證明或出廠證明   ⒛交貨時提供原廠開立之機器四年保固及燈泡一年或1,000小時之保固證明書正本(除天災及人為破壞) 簡:好   108年5月28日11時32分至11時36分止 柳:(不詳相片)   鴻仁不好意思    請把框起來這一組文字刪除 nec說他沒有辦法做   刪掉以後就可以了    謝謝 簡:這不是共約嗎 柳:說抓到舊版的共約   108年6月19日13時21分至15時47分止 柳:(不詳相片二張)   午安這好像沒改到喔   超短焦 部份 簡:一組以上對不對 柳:是的 簡:沒二組的嗎 柳:Epson   2組 簡:你要交Epson嗎 柳:保固沒寫到   標到的話 會交 簡:保固以契約為主   契約有寫   若你交Epson規格就不要改 柳:因為前2項都有寫保固    收到 簡:保固以契約為主 柳:好的 簡:三哥 主計電腦有規定換cat6線   規定怎走就怎走 不然主驗 驗收發現你沒換又要叫你去調查要取得學校證明 然後又要扣款 柳:收到 108年7月9日15時32分至15時34分止 簡:三哥 大型顯示器得標廠商你知道是誰嗎 柳:我 永新科技 簡:收到 柳:謝謝 簡:水喔
108年7月10日9時43分至10時31分止 簡:(2chromebook需求說明書.doc)   只買chromebook 柳:有預計時間嗎 簡:已經簽了 柳:哇 簡:前瞻今年12月底要執行很多,經費也要付很多,現在不簽都會來不及 柳:收到 簡:目前簽出去的有cat6、雲盒、chromebook,智慧黑白板也準備簽出去  108年7月15日11時41分 簡:(2chromebook需求說明書.doc)    都簽出去了 陸續會上網 柳:收到 謝謝 108年8月2日13時8分至16時51分 柳:午安昨天看到 chromebook的公告 這是acer硬體+軟體的規格 asus進不去耶可以用刪去法修改嗎  簡:我不是讓你們先看先改   都沒意見,上了才說 柳:這版和上次給我看的不一樣    (2chromebook需求說明書.doc)   這是上次收到的   沒有細部規格 只有大剛 簡:你把有問題的標紅色 柳:AR/VR.黑白板 chromebook都是沒有細部規格  簡:給你們的就是請你們幫忙寫,再兜   我喜歡的是ASUS的chrome   我覺得品質很好   不會刻意排除asus    就只有兩個牌子還能怎剃除 柳:我知道 謝謝   好 簡:你把有問題的標紅色   要改早點改 柳:好的星期一或二 資料交給你 謝謝 簡:今天好嗎   我不想浪費太多時間   你把有問題的標紅色就可 柳:好   修正完成等等LINE給你   (2chromebook需求說明書0000000new.doc)   紅色字是建議刪除 簡:我看看 柳:黃底藍字是多一個或   有任何問題請再跟我說謝謝  簡:chromebook同意你的修正 柳:謝謝 簡:其他案子先幫忙看 我arvr星期一要上網 柳:要麻煩你注意一下USB 3.0的數量   華碩只有一組 簡:我看到了   同意 柳:謝謝 108年8月27日14時50分至17時13分 簡:ASUS CHROMEBOOK,在zoom 環境下能不能用   國源問 柳:馬上確認 簡:若能,在開線上會議時,手寫筆能不能共享螢幕作手寫 柳:確認中   ⒈Chromebook在Play商店下載Zoom的APP即可使用   ⒉可以共享螢幕,也可以用手寫筆做註記,也有單純的白板功能   (不詳相片3張) 108年9月19日21時13分至21時21分 柳:聽說星期一國中輸了  簡:國中?  柳:眾   啊 簡:這次的委員沒一個認識 柳:敗了 簡:有資安背景的 柳:慘 簡:我不知道你們策略如何操作   Its5主講   現場委員回問超多,國眾知道    我不是評審,但我聽起來充電車沒介紹很詳細
108年7月10日10時56分至10時58分 柳:智慧黑板需要規範嗎 簡:我有寫,參考臺南的75吋 柳:可以參考嗎 簡:可以   (2智慧黑白板需求說明書.doc )   建議修正的請用不同顏色 柳:好 108年7月11日14時55分至14時56分 簡:(2ARVR需求說明書.doc)   應該是這 柳:收到 108年7月15日11時40分至11時41分 簡:(ARVR需求說明書0717修.doc)   (2chromebook需求說明書.doc)    (12黑白板需求說明書0000000.doc)   都簽出去了 陸續會上網 柳:收到 謝謝 108年8月2日13時35分至16時57分 柳:AR/VR.黑白板 chromebook都是沒有細部規格  簡:給你們的就是請你們幫忙寫,再兜   今天另外給你arvr    黑白板 柳:謝謝 簡:(ARVR需求說明書0717修.doc)   (12黑白板需求說明書0000000.doc)    雲盒要嘛 柳:要謝謝  簡:12雲盒和電腦需求說明書0000000.doc   如果是前一案那樣的處理方式我就不能認同了   到現在後台數據都生不出來   國眾和佳世達互相抱怨 柳:了解 簡:之前雲盒案已經談了兩年,結果論是最差的 柳:了解 簡: 其他案子先幫忙看 我arvr星期一要上網 柳:AR vr好像改了手機我馬上確認 簡:我希望設備要好,維修就少   控智那雲盒真的搖頭 柳:(收回訊息) 簡:可以 柳:(撥打電話予被告簡鴻仁) 108年8月5日8時44分至18時27分 簡:三哥早安   早上要給我智慧黑白板和arvr修正意見  柳:早安 正在整理 請等等   智慧黑白板沒有問題基本規格都可以   AR/VR再等一下喔   (ARVR需求說明書0803_v2.doc)  簡:雲盒也上網了 柳:哇哇哇   雲盒+電腦一定要連接   電腦是共約i3那選項規格   要有喇叭和麥克風、webcam 不能再是玩具   不強調一鍵開關 但要有後台數據 柳:收到 108年8月28日10時46分至22時53分 簡:arvr會撤下來   這週再重新上 柳:好的 簡:(不詳相片) 柳: 收到   問題可以問誰嗎 簡:大任或義峰   (不詳相片)
  辯護人固提出本案投影片,並請求將本案投影片列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本案投影片以「甲為某採購案件之承辦人員,負責預算製作,在預算書編制之前,將本案件之『工作說明書』等資料傳給廠商,請廠商提供報價單,有無涉犯洩密呢?」為討論案例,並引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20號判決見解,認「本件被告在交付上開『工作說明書』時,既均尚未經採購審議委員會通過,應還不是招標文件,也非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開標前』應保密之對象,而無第3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等語,然觀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20號判決案例事實,係該案被告將「工作說明書」交付廠商向廠商詢價,與本案被告簡鴻仁將招標內容悉數事先提供與被告柳俊隆,並與之反覆討論,且將被告柳俊隆所規劃內容列入最終定案版本,二案例事實情節已顯有不同,終難比附援引,況且,本院本於法之確信,審酌個案之情節,獨立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本不受其他法院判決拘束;進者,本案投影片亦載明「仔細審酌公開該文件是否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即將該文件公開,有無影響其他廠商之權益等;承辦人員或許可運用『政府採購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以做為預算編列之參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45頁),復於結語處載明「辦理採購過程中,請注意招標文件記載內容;對於招標文件等不確定概念,應謹慎以對避免觸法。」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46頁),顯見本案投影片內容,已提醒「招標文件」涉不確定法律概念,應謹慎以對避免觸法,應注意所公開文件是否將造成不公平競爭,亦建議可利用政府採購網為公開徵求,以避免日後爭議,被告簡鴻仁就前開提醒竟均置若罔聞,絲毫未為進一步之探詢、確認,僅執投影片中有利於己之內容為主張,是本案投影片自無以為有利於被告簡鴻仁之認定。
潘:請問有學校裝過中間有液晶顯示器的四片開會嵌入或雙層黑板嗎?有沒有可以介紹的廠商? 簡:需要介紹嗎 廠商很多都有做 潘:謝謝您,有需要。請問有可以做偏鄉地區的嗎? 簡:可 你需要幾台 潘:目前預計五間教室 簡:有專案嗎 潘:我是要申請偏遠地區補助經費 簡:(傳送柳俊隆之LINE聯絡資訊) 潘:需要有詳細的預算書,想請廠商幫我估價(設備和施工等費用)
卷名 簡稱 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查卷宗 110年度他字第920號卷 警卷㈠ 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卷一 110年度偵字第736、4318號 警卷㈡ 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卷二 110年度偵字第736、4318號 警卷㈢ 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卷三 110年度偵字第736、4318號 警卷㈣ 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卷四 110年度偵字第736、4318號 警卷㈤ 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卷五 110年度偵字第736、4318號 警卷㈥ 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卷六 110年度偵字第736、4318號 警卷㈦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調查卷宗 卷1 警卷㈧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調查卷宗 卷2 警卷㈨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調查卷宗 卷3 警卷㈩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232號卷 第一本 偵卷㈠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232號卷 第二本 偵卷㈡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搜字第3號卷 偵卷㈢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920號卷 偵卷㈣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6號卷 第一本 偵卷㈤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6號卷 第二本 偵卷㈥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6號卷 第三本 偵卷㈦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18號卷 偵卷㈧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24號卷 偵卷㈨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第一本 本院卷㈠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第二本 本院卷㈡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第三本 本院卷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