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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57號

妨害秩序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戴韻玲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少謙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978號、第4201號、110 年度偵字第2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 年度原訴字第57號關於劉少謙被訴妨害秩序案件部分由通常訴訟程序改為簡式審判程序部分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少謙前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以110 年度原訴字第5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劉少謙所涉犯妨害秩序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規定,應諭不受理之判決,本院認為本件就上述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撤銷原裁定關於劉少謙被訴妨害秩序案件部分由通常訴訟程序改為簡式審判程序部分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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