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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柏憲邱佳玄林育賢

原告
賴又群
被告
周聖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關於被告周聖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聖凱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被告周聖凱被訴原告該部分犯行,經本院認被告周聖凱並未參與對原告詐欺部分之犯行,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見該判決理由乙、無罪部分所載),原告雖已於該案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關於請求被告周聖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其餘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本院將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林育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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