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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因詐欺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許仕楓蔡瑞紅鍾晴

原告
霜妮伶
被告
鄭昀泱

陳健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4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8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蔡瑞紅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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