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 原告
- 洪姿儀
- 被告
- 鄭昀泱
陳健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8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