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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7號

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粘柏富劉孟昕施孟弦

原告
陳美嘉
被告
黄亞恩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金簡字第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美嘉就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35號被告黄亞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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