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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呂秉炎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韋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韋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韋翰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6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2年12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1年度聲字第607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1年8月16日所為之111年度花簡字第227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1年7月6日入監服刑,並於112年12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8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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