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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柏憲陳映如蔡瑞紅

聲請人
即被告
張譽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3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提聲請請求聲明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訴法第483條亦定有明文。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事實之認定、理由論斷或刑之量定是否妥適等情,均不影響於刑之執行,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裁判主文而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執行上無任何疑義,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人即被告張譽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23號判決(下稱本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6號判決撤銷改判並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堪以認定。

(二)查聲請人本案固經上開判決為有罪裁判,惟觀附件聲明人所主張,係對上開本案案件經聲明人上訴後,因上訴狀遭遺失一事,向本院聲明疑義,並非對上開裁判主文有疑義,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明疑義即於法未合。又聲明人前對相同案件,以相同事由向本院提出聲明疑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85號裁定聲明疑義駁回,嗣聲明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顯已經逾期,經本院裁定抗告駁回等節,有本院112年4月24日、112年10月26日之裁定書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44頁),聲明人屢以相同事由向本院聲明疑義,顯無理由,不再贅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件:「刑事再提聲請請求聲明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0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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