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柏憲陳映如蔡瑞紅

原告
余孟耘 (地址詳卷)
被告
賴本明俊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4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余孟耘於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9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3號)被告賴本明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