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BS000-A111128(年籍、住居所詳卷)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BS000-A111128之父(年籍、住居所詳卷)
- 代理人
- BS000-A111128A(年籍、住居所詳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美津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BS000-A111128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