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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

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梁昭銘林思婷高郁茹

原告
BS000-A111128(年籍、住居所詳卷)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BS000-A111128之父(年籍、住居所詳卷)
代理人
BS000-A111128A(年籍、住居所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BS000-A111128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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