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炳成
- 選任辯護人
-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炳成於民國111年8月27日16時許前,在花蓮縣吉安鄉昌村東里十四街83號化仁國小門口與告訴人張皓程發生爭執;嗣被告於同日16時許,告訴人參加豐年祭活動結束返家途中,基於傷害之犯意,無故手持該處之塑膠椅毆打告訴人頭部等部位數下,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胸部及右手擦傷、右側耳開放性傷口之初期照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1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